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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中心担保 贷款资金在取得契税凭证后划入卖方账户的模式)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于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采用担保中心担保方式同时委托经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认可的 中介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属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等贷款资金划入卖方账户情形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贷款), 可采用本模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一、经纪机构至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及抵押物评估
经纪机构经办人员持借款申请人在经纪机构现场填写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及买方有关资料到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咨询人员根据经纪机构提供的买方资料复印件,查询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初步核定买方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样式见附件1)。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咨询人员收取经纪机构递送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将《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通过传真传递至信用中心,信用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经纪机构持预审所需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评估资料清单》见附件3)向评估机构提出抵押物评估申请,由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物评估。
二、咨询
在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后,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办理手续,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释自由还款方式的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
2.通过系统再次查询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政策规定。
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4)。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
三、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经纪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经纪机构应经过担保中心认证。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4),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卖房人(共有权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①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
②核对借款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③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缴存状态,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④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政策性贴息信息,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
⑤对卖房人(共有权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
(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
①审核购房合同正本,对购房合同正本上的买卖双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的买受人之一。
②审核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上房屋坐落位置是否与卖方房屋产权证所记载一致,主要标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须买卖双方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根据系统查询买方个人信用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评估结果,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审核交易资金划转相关协议。
对于自行划转交易资金的情况,审核借款申请人(买方)及卖房人(共有权人)共同签定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中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是否符合贷款政策的要求。买方已经提供了《首付款收据》的,初审人员应审核已缴付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
对于通过“专用账户”划转首付款交易资金的情况,审核借款申请人(买方)、卖房人(共有权人)及经纪机构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 协议》,审核《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中买卖双方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政策的要求。买方已经提供了监管账户设立银行开具的《存量房交 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的,初审人员应审核已缴付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
(9)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签署划款《证明书》(《证明书》样式见附件2)。
(10)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后续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无评估机构派出人员现场办公的,初审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将此通知单和购房合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转给评估机构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后续手续。
(13) 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对于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的贷款,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录入结束后打印借款申请表3份。
录机工作完毕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的所有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
(14)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②将打印的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监督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
③为借款申请人出具《贷款承诺书》并告知买卖双方办理交易契税手续。
④告知借款申请人和中介经纪机构可在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房屋的交易契税手续完毕后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或由借款申请人先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再完成交易契税手续。
⑤将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通知面签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5)
(15)初审人员将所有贷款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传递给复审人员(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见附件6)。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2.抵押物评估
(1)评估机构根据借款申请人编号及评估结果,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2)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房屋的交易契税手续完毕,到建委完成过户申请手续,评估机构在审核完税凭证、建委出具的领证通知单及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原 件并收取经纪机构盖章后的4份完税凭证、领证通知单及过户证明(过户证明样式见附件14)的复印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对于在借款 申请人在办理交易房屋的交易契税手续完毕且建委受理买卖双方过户申请后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的,评估机构将《抵押物评估报告》3份转交担保中 心审核部门;1份转交经纪机构由经纪机构转交个人。对于借款申请人先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后到建委提出过户申请的,借款申请人面签手续完成 后,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房屋的交易契税手续及到建委提出过户申请,中介经纪机构将完税凭证、领证通知单及过户证明的复印件送至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审核相关 资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完成《抵押物评估报告》,并将2份《抵押物评估报告》转交担保中心审核部门;1份转交贷款经办部门的面签人员;1份转交经纪机构 由经纪机构转交个人)。
四、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的资料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
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的信息,与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3.复审人员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意见书》中的评估结果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审核买卖双方已缴付的首付款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4.复审人员在审核《抵押物评估意见书》文本后,在系统中导入评估结果数据并核对文本和数据是否一致。根据抵押物评估结论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是否符合中心的有关贷款政策。
复审人员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复审人员根据买方、卖方及经纪机构提供的《证明书》,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复审人员对系统中保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后通过系统向贷款中心上报复审,贷款中心复审通过后管理部可打印合同单据。
5.出具复审结果
复审人员完成复审后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贷款审核确认书》一式四份,个人、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各执一份)。在《贷款审核确认书》备注栏中注明规定的相关信息。
复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资料传递至合同打印人员(复审转合同打印环节材料清单见附件7)。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复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五、打印合同单据
合同打印人员收到复审传递的借款申请人资料后进行审核,保证完整、无误。
合同打印人员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打印相应的合同单据。(《合同单据打印清单》见附件8)
合同打印人员将资料转至担保中心办理担保审核工作。(《合同打印环节转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9)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合同打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担保中心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对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合同打印人员转来的个人资料进行担保审核。担保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 担保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 同》上签章后,将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所需资料传递合同面签人员。对于评估机构已经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的,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应将《抵押物评 估报告》与贷款资料合并传递至后续环节。(《担保中心审核、留存及传递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合同面签人员资料清单》见附件10)
七、面签
1.交纳相关贷款费用。
借款申请人持《收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担保中心业务柜台缴纳担保服务费,领取担保服务费发票。担保中心审核《收押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借款申请人持担保服务费发票,到面签柜台等待签字。
2.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持面签资料到面签柜台办理面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5)。面签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面签人员核对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并调取相关资料,核实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相关资料完整有效符合贷款有关政策要求。
(2)面签人员须对借款申请人即将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单据进行核对,保证相关内容规范、完整、正确。
面签人员须对《证明书》及《借款合同》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保《证明书》中的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与《借款合同》上记载的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保持一致;
(3)确认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账户
面签人员审核还款卡或存折是否符合经办银行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审核通过后,将还款卡号或存折账号录入系统并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 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认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及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各执一份。在借款申请人对《还 款账户确认书》内容确认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保存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4)对于贷款审核时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金额不能满足贷款有关规定的,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存 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对变更后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将变更后的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复印件2份传递给担保中心。
(5)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监督签字: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应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未出租证明》、《收押合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有共有权人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及《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6)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借款申请人各执一份),面签人员应提示借款申请人了解《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
(7)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电话委托服务协议》、《贷款审核确认书》个人留存联交至借款申请人,向借款申请人讲解自由还款政策并告知借款申请人放款后到经办银行办理后续手续。
(8)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办理签章手续。
(9)在借款申请人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进行整理。
对于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房屋的交易契税手续及到建委完成过户申请手续后,借款人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的,贷款资料中已经提供了《抵押 物评估报告》,面签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将贷款资料转交经办银行及中心归档人员。(《放款前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送交银行档案材料清单》见附件 11)。
对于借款申请人先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买卖双方后办理交易房屋的交易契税手续及到建委完成过户申请手续的,贷款资料中没有提供 《抵押物评估报告》,面签人员应告知借款人完成面签手续后,买卖双方应在办理交易契税手续及到建委完成过户申请完毕,由中介经纪机构将完税凭证、建委出具 的领证通知单及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原件及经纪机构盖章后的4份完税凭证、领证通知单及过户证明的复印件送至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完成《抵押物评估报 告》的制作。面签人员应在收到评估机构传递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后将《抵押物评估报告》与贷款资料合并,再按照相关规定将贷款资料转交经办银行及中心归档 人员。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面签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放款
1.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完成《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等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2.经办银行对《证明书》与《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等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并确保无误。
3.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内容。
4.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至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部门办理贷款的划款手续。经办银行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 上报拨款部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编号、 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拟拨款日期、银行扣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出具的《贷款审核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 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 《还款账户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拟拨款日期须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2个工作日后。
5.经办银行在报送《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将需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一并返回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进行归档。(《银行返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档案清单》见附件12)
6.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收到经办银行返还的《拨款明细单》及贷款档案资料后,需要确认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
7.确认贷款资料齐整无误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的拟拨款日期的2个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和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各留存一 联)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打印《拨款申请表》,经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心会计处。
8.经办银行在确定的贷款发放日,将放款资金划入卖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若由于售房人提供的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资金无法划入售房人账户内的,须由售房人重新提供账户,重新打印并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的放款日期不变)。
若贷款放款失败,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应督促经办银行将失败款项在规定日内划回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9.放款后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10.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应在放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拨款申请表》送交中心会计处。
11.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应在贷款发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移交担保中心。(《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返担保中心档案清单》见附件13)
12.贷款发放后,中介经纪机构应在买方新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根据与担保中心签定的合作协议约定,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将买方产权证原件送至担保中心的指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