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估的大数据产品及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与评估的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大数据 产品,产权清晰无纠纷。
3.平台及工具类产品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并出具合格报 告。
4.大数据产品应具备的基础技术能力包括: a) 平台工具类产品:除具备产品所定位的基本功能外,还应满足稳定性、兼容性、可拓展性、可 用性、易用性和安全性等技术要求; b) 数据资源类: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唯一性、准确性、规范性等要求; c) 分析应用及解决方案类:除满足平台工具类产品应具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具有数据集成 能力、分析能力、可视化展现能力要求; d) 技术服务类:除应具备基本的数据采集能力、数据治理能力、数据运维能力和数据安全能力外, 还应具备一定的 IT 管理和咨询能力。
5.大数据产品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持续运行。
6.大数据产品应拥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措施,可持续稳定的为用户提供服务。
7.大数据产品应具有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通过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方式保证数据安全。
8.大数据产品应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