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
要求:
1、知识产权获取方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或并购方式取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数量:I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或II类知识产权至少5件以上。其中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包含商标。
注意事项:
1、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在评审中的专家认可度很低,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导致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当年转让的知识产权不予计分;当年申请的软件著作权不予计分;
3、自主申请在当年授权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不宜过多;
4、知识产权均为软件著作权的企业部分区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运行视频;
5、知识产权需与公司主营产品紧密结合,如主营产品为xx设备,知识产权需以专利为主,不能全为软件著作权。
二、高新技术领域
要求:
申报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注意事项:
1、企业选择高新技术领域时,应结合行业类别、经营范围、技术研发、高新产品等情况综合判定;
2、企业在所选技术领域内,应有实际的研发和创新活动,有核心技术产出。
三、人员结构
要求:
研发人员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对公司总人数没有严格要求,但为保证公司拥有持续创新能力,企业缴纳社保人数最好不低于5人;
2、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人员结构要合理,一般需要包括基础的岗位设置,除科研人员外,还应包括管理人员、行政及财务人员、生产和销售人员等;
3、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有一定兼职人员,但人数占比不能太大,且兼职人员需工作满183天;
4、人力资源情况表在填报时,最好根据填报系统中的社保人数补充,若与系统存在差异需提供上年末社保缴纳人数截图。
四、研发费用支出
要求:
近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总额比例满足下述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备注: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意事项:
1、企业应当从研发项目数量、项目名称与周期、项目对应知识产权申请情况等多个方面,整理申报前三个年度企业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明细;
2、不仅需要规范研发项目立项与管理工作,更需要合理推进研发成果转化产出,建立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联性;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建议每年进行加计扣除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口径可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
五、高新技术收入
要求: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产品对应核心技术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六、科技成果转化
要求:
1、成果转化数量要求:近三年内,平均每年有5项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2、成果转化证明:如检测报告、图片/样机/样品、技术开发合同、销售合同/发票等材料。
注意事项:
1、成果转化证明材料需是近三年,且合同发票中应包含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服务内容;
2、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发票外,还可提供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检测报告或查新报告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