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做场外期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基金经理做场外期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基金经理做场外期权专业律师的法律分析

作者:刘平律师是观韬中茂深圳办公室合伙人。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引言

近日来,“基金经理做场外期权被带走”的新闻在网上迅速传播。据称,基金经理一方面自己认购场外期权,另一方面利用自己管理的基金大量买入标的股票拉升股价,以在期权端谋取暴利。这一行为被称作“老鼠仓”的升级变种。传统的老鼠仓是买入相关联的证券或者期货金融产品,监管机构通过关联账户和交易记录就可以查证。但是场外期权并不需要真实持仓,具有更强烈的隐蔽性,复杂程度更高,监管方面也存在难点。正是这些特点,给了掌握大量交易资金的基金经理非法套利的空间。该新闻不仅扰动了基金业,也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

本文从刑事角度出发,根据新闻中提及的基金经理可能的操作模式,分析其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什么是场外期权?

(一)期权的定义

要明晰场外期权的定义,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期权。

从金融角度来看,期权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又称为选择权,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也称权利金)后拥有的,在未来某一限定时间内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某一特定商品或合约的权利。因此,期权交易是一种权利交易。买方拥有该权利,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

由于期权是一种衍生产品,因此需要挂钩某一特定资产,即期权合约标的物,期权的收益取决于标的资产的表现。期权合约标的物可以是现货(实物)、期货(合约)或其他合约规定的资产,其种类可以覆盖商品(能源、贵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农产品等)、金融产品(股票、债券等)等类型。

期权的交易通过合约进行,期权的合约上表明了标的资产执行价格和到期日等要素。根据今年8月1日刚生效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的规定:“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期权本质上是一份合约,即交易双方到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结算义务。

期权合约至少包含5个要素:(1)期权费,就是指买方支付给期权卖方的费用,也称权利金;(2)标的资产,就是指期权合约中约定的标的物,可以是大宗商品,股票,利率,汇率等;(3)执行价格,即约定的买卖标的资产的价格,俗称行权价;(4)名义金额,就是期权合约对应的资金规模;(5)到期日,就是期权的有效期限。

期权交易自带杠杆效应。根据以上定义可知,期权买方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就可以购买高于其期权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名义金额的期权合约。举例来说,投资人甲看好A股票,认为其之后会大涨。如果甲想获取20万A股票的上涨收益,就需要支付20万的资金购买A股票。但是,在购买期权的情况下,根据交易对手方的报价,甲只需支付2万的期权费购买一份挂钩A股票名义本金为20万的期权合约即可。到期时,甲可以按照20万的名义金额结算A股票上涨的收益。如果A股票跌了,或者未达到约定的行权价格,甲的最大损失也就是2万元的期权费。这就是投资人常说的“以小博大”。

(二)场外期权的定义

期权市场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场内期权是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化合约,通过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场外期权是指在非集中性的交易场所进行的非标准化的金融期权合约,是根据场外双方的洽谈,或者中间商的撮合,按照双方需求自行制定交易的金融衍生品。性质基本上与交易所内进行的期权交易差别不大,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期权合约是否标准化。

场外期权交易有哪些?

期权基本上分为两种,包括认购期权(Call)及认沽期权(Put)。期权如同期货合约一样,既可以买入,也可以沽空,即既可以作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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