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将取消其备案,并在协会网站进行通报,涉嫌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法处罚的;
(二)因违规经营外包业务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三)被纳入协会收单外包机构黑名单的;
(四)被协会认定违规经营外包业务,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拒不配合协会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
(六)申请备案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大事实的;
(七)外包机构发生《办法》第18条所述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90个自然日内未向协会报告的。重要信息包括:
1.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
2.单位经营地址;
3.开展的业务类型或业务地域。
(八)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
(九)失联超过90个自然日以上的。失联是指协会工作人员通过外包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能与外包机构取得联系,或在外包机构登记的营业地址不能找到该机构;
(十)协会认为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如有申请和并购聚合支付牌照可致发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