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
论证日期:2024年9月19日
判决日期:2025年3月18日
案件编号:23-5233
上诉人:斯蒂芬·塔勒(个人身份)
被上诉人:希拉·佩尔穆特(以美国版权局局长及版权办公室主任的官方身份)、美国版权办公室
上诉来源: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案件编号:1:22-cv-01564)
上诉人律师:瑞安·阿博特代表上诉人出庭辩护。协助起草诉状的有蒂莫西·G·拉穆鲁瓦克斯。
支持上诉人的法律教授友人简讯律师:瑞安·N·费兰代表法律教授Shlomit Yanisky-Ravid等人提交简讯。
被上诉人律师:美国司法部律师尼古拉斯·S·克朗代表被上诉人出庭辩护。协助起草诉状的有首席副助理司法部长(提交诉状时在职)布赖恩·M·博因顿、律师丹尼尔·坦尼,以及美国版权办公室副总法律顾问艾米丽·L·查普伊斯。
法庭成员:米利特法官、威尔金斯法官、罗杰斯高级法官
法院意见由米利特巡回法官撰写
米利特法官:
本案提出了一个因人工智能最近发展而变得突出的问题:在1976年《版权法》下,非人类机器可以成为作者吗?人工智能生成原创作品的使用在各行业和创意领域迅速增加。谁——或者什么——是这类作品的“作者”,这是一个涉及重要财产权的问题,这些财产权支撑着经济增长和创意创新。
在本案中,一位计算机科学家将一幅艺术作品的作者身份归因于软件的操作。斯蒂芬·塔勒博士创建了一个名为“创意机器”的人工智能生成系统。该“创意机器”制作了一幅画,塔勒博士将其命名为《天堂的新入口》。塔勒博士向美国版权办公室提交了《天堂的新入口》的版权登记申请。在申请中,他将“创意机器”列为作品的唯一作者,而自己仅作为作品的所有者。
版权办公室基于其既定的人类作者要求拒绝了塔勒博士的申请。该政策要求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才能获得版权登记资格。塔勒博士在联邦地方法院寻求对版权办公室决定的审查,该法院维持了原判。
我们确认了对塔勒博士版权申请的拒绝。“创意机器”不能被视为版权作品的作者,因为1976年《版权法》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作品必须首先由人类创作。鉴于这一裁决,我们无需处理版权办公室关于宪法本身要求所有版权材料必须由人类创作的论点。我们也不涉及塔勒博士因制造和使用“创意机器”而主张自己是作品作者的论点,因为该论点在行政机构审查时已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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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授权国会“通过为作者和发明者保障其各自著作和发明的独占权利在有限时间内,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根据该条款,联邦版权保护仅限于国会通过法律指定的范围。Wheaton v. Peters, 33 U.S. 591, 661 (1834)。
版权法通过激励原创作品的创作,使公众能够使用和享受这些作品。自建国以来,国会通过给予作者对其原创作品的短期垄断权来实现这一目标。参见1790年5月31日法案,第15章,第1届国会,1 Stat. 124。这种保护不是作为对作者的“特殊奖励”,而是“为了鼓励生产他人可以更廉价复制的作品”。Google LLC v. Oracle Am., Inc., 593 U.S. 1, 16 (2021)。通过确保易于复制的作品受到保护,个人被激励去努力创作原创作品,否则这些作品可能轻易被剽窃。
1976年《版权法》是当前的联邦版权法规。本案涉及其中的三项条款。
首先,《版权法》通过在作品创作时立即将联邦版权所有权赋予作者,取代了州普通法版权保护。17 U.S.C. §§ 102(a); 201(a); 301(a)。尽管国内作者通常必须注册其版权才能行使其他权利,例如起诉侵权的权利(id. § 411(a)),但拥有版权的权利并不依赖于注册或出版。
其次,《版权法》通过保护作者作品“在作者一生加上其去世后70年的期限”来激励作者创作。17 U.S.C. § 302(a)。通过这种方式,作者因知道自己可以在一生中从作品中获利,并且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可以在此后七十年继续受益而被鼓励创作。
第三,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雇佣他人创作作品来拥有版权。《版权法》的雇佣作品条款允许“雇主或作品为其准备的其他人”被“视为作者”并“拥有版权所包含的所有权利”。17 U.S.C. § 201(b)。雇佣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不是基于作者的寿命,而是“自首次出版之年起95年,或自创作之年起120年,以先到期者为准”。Id. § 3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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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由美国版权办公室管理。17 U.S.C. § 701(a)。该办公室有义务“就版权相关问题向国会提供建议”,“为联邦部门、机构和司法机构提供信息和协助”,并“开展与版权相关的学习和项目”。Id. § 701(b)(1), (2), (4)。
此外,版权办公室有权制定法规以实施《版权法》。17 U.S.C. § 702。根据这一权力,版权办公室发布法规,规定“版权登记的条件和申请登记的要求”。37 C.F.R. § 202.3(a)(1)。版权办公室在《美国版权办公室实践概要》中发布这些登记法规,以告知作者不同类型作品的登记标准。参见Copyright Office, 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3d ed. 2021), https://perma.cc/9N9N-C3VU (《第三版概要》)。
被拒绝登记的个人可以请求版权办公室的登记项目进行复议。如果仍不满意,可以请求版权办公室的审查委员会重新考虑其案件。37 C.F.R. § 202.5(b), (c)。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构成最终机构行动”,id. § 202.5(g),并可根据《行政程序法》进行审查,5 U.S.C. § 704; 17 U.S.C. § 701(e)。
版权办公室的法规长期以来要求任何登记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参见Copyright Office, Compendium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2.8.3(I), (I)(a)(1)(b) (1st ed. 1973), https://perma.cc/J7ML-BZK6 (《第一版概要》)(“除非其‘起源于人类代理人’,否则任何事物都不能被视为‘作者的著作’”);Copyright Office, Compendium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202.02(b) (2d ed. 1984), https://perma.cc/52MX-6YPD (《第二版概要》)(“‘作者身份’一词意味着,为了使作品具有版权保护资格,其起源必须归于人类。”)。当前的《概要》建议,如果版权办公室确定作品不是由人类创作的,将拒绝登记该主张。《第三版概要》§306。该拒绝适用于“由机器或纯粹机械过程随机或自动操作而没有任何人类作者的创意输入或干预所产生的作品”。Id.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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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勒博士是一位计算机科学家,致力于创建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Thaler Opening Br. ii,他发明了“创意机器”,id. 43-44。2019年5月19日,塔勒博士向版权办公室提交了名为《天堂的新入口》的艺术作品的版权登记申请。J.A. 43。在申请中,塔勒博士将“作者”列为“创意机器”。J.A. 43。在“版权索赔人”部分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