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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P可替换原则

LSP可替换原则是第九章中可谓最重要的一个概念,由MIT计算机科学实验室的Liskov在1987年的OOPSLA大会上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主要阐述有关继承的一些原则,故称里氏替换原则。

lsp原则的定义和主要思想如下:由于面向对象编程技术中的继承在具体的编程中过于简单,在许多系统的设计和编程实现中,我们并没有认真地、理性地思考应用系统中各个类之间的继承关系是否合适,派生类是否能正确地对其基类中的某些方法进行重写等问题。因此经常出现滥用继承或者错误地进行了继承等现象,给系统的后期维护带来了不少麻烦。这就需要我们有一个设计原则来遵循,它就是替换原则。

LSP指出:子类类型必须能够替换掉它们的父类型、并出现在父类能够出现的任何地方。它指导我们如何正确地进行继承和派生,并合理地重用代码。此原则认为,一个软件实体如果使用一个基类的话,那么一定适用于其子类,而且这根本不能察觉出基类对象和子类对象的区别。

如何遵守该设计原则?

1)父类的方法都要在子类中实现或者重写,并且派生类只实现其抽象类中声明的方法,而不应当给出多余的方法定义或实现

2)在客户端程序中只应该使用父类对象而不应当直接使用子类对象,这样可以实现运行期绑定(动态多态)。

如果A、B两个类违反了LSP的设计,通常的做法是创建一个新的抽象类C,作为两个具体类的超类,奖A和B的共同行为移动到C中,从而解决A和B的行为不完全一致的问题。

例:

public class C {
    public int func(int a, int b){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1 extends C{
    @Override
    public int func(int a, int b) {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lien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C c = new C1();
        System.out.println("2+1=" + c.func(2, 1));
    }
}

上面的运行结果为2+1=1,明显是错误的,因为类C1继承C,后来需要增加新功能,类C1并没有新写一个方法,而是直接重写了父类C的func方法,违背里氏替换原则,引用父类的地方并不能透明的使用子类的对象,导致运行结果出错。

当功能扩展时,子类尽量不要重写父类的方法,而是另写一个方法,所以对上面的代码加以更改,使其符合里氏替换原则,代码如下:

public class C {
    public int func(int a, int b){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1 extends C{
    public int func2(int a, int b) {
        return a-b;
    }
}

public class Client{
    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 {
        C1 c = new C1();
        System.out.println("2-1=" + c.func2(2,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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