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用智力或劳动取得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国家赋予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号权、特殊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指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否则将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通过界定和确保权利人的“势力范围”,激励群众对知识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即一切人们目前的智力成效,全是在先人有关的智力成效的基础上才可以造成,没法彻底摆脱一个社会发展的经济发展、高新科技及文化基本而单独出现),因而不可容许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始终占有其形成的权益。
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对版权、专利、专利权都要求了长短不一的有效期。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当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就越大,削弱技术持有者的垄断势力。因此,出于对国内企业的保护,我国在引进国外同等技术企业的同时,提高国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削弱国外企业,降低国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而增加国内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下,知识产权成为了当代国家国内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砝码和博弈工具,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专利转化就能提升在市场竞争力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