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大作业
开卷
班级 管院金融学辅修(24春) 姓名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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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 一 | 二 | 三 | 总分 |
成绩 |
-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8小题,共40分)
- 经济法
- 诺成合同
- 格式合同
- 合同成立
- 重大误解
- 表见代理
- 根本违约
- 不安抗辩权
- 简答题(每小题10分,4小题,共40分)
- 辨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定金的概念及定金罚则
-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行权要件
- 论述题(20分)
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试述无效合同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题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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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大作业
答 题 页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了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经济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2、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从而成立的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一旦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交付物的转移为必要条件。
3、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而不能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如保险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4、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
5、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或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等存在严重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了其作出决定的情况。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6、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代理形式。
7、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二、简答题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不能随意撤回或更改。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行为。要约邀请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只是邀请对方提出要约,如广告、商品展示等。
2、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为:
1、签订合同的主体适格;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4、定金的概念及定金罚则
定金是合同双方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一种金钱担保。在合同中,通常由一方(给付方)向另一方(收受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定金。如果给付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给付方无权要求收受方返还这笔定金。相反,如果收受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收受方不仅需要返还定金,还需要额外支付定金数额的一倍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该条款明确了定金的法律效果,即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可以被用来抵扣应付的价款,或者被给付方收回。如果给付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他们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而如果收受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他们必须返还定金,并额外支付定金数额的一倍作为赔偿。
5.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行权要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律机制,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对第三方的权利,并且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追索债务。以下是债权人代位权及其行使要件的概述:
1. 债权人代位权:当债务人对第三方有到期的债权,但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去追讨,这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替债务人去行使这个债权。
2. 行权要件:
- 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 债务人对第三方有到期的债权,且这个债权不是债务人个人专有的;
- 债务人没有积极行使其权利,即在能够且应当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没有这么做;
- 债务人的行为使得债权人面临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实际债权。
3. 行使主体: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如果有多个债权人,他们都可以行使代位权,但一旦某个债权人已经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已经被追回,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再次行使代位权。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概念,第五百三十六条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就行使代位权,以防止债权时效即将届满或破产等情况发生,而第五百三十七条说明了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即一旦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第三方应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后,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简而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手段,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代替债务人追讨债务,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三、论述题
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试述无效合同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返还财产: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任何一方基于这个合同所获得的财产,都需要返还给财产的原拥有方。这意味着双方需要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折价补偿: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财产已经被消耗或者改变,无法直接返还原物,那么取得财产的一方需要按照财产的价值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赔偿损失:如果合同的无效是由于某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有过错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那么他们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
财产的国家所有或返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那么这些财产可能不会被返还给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会被国家没收,或者返还给受损害的第三方。
其他法定后果:除了上述常见的后果外,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还可能产生其他的法律后果,比如罚款、行政处罚等。
总结来说,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了恢复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并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来合理分配责任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