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 v3:推出一个新版本引发的分歧

自由软件基金会(FSF)发布了通用公共授权GPL第三版第四草案(GPL v3),新版草案一出,引发业界一片争论,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表示质疑。究竟GPL v3版本增添了什么新内容引起业界如此大的关注?

脉络:GPL前世今生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简称GPL)是由自由软件基金会发行的用于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证。最初由理查德·斯道曼为GNU计划而撰写。目前大多数的 GNU程序和超过半数的自由软件使用此许可证。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简称LGPL)是由 GPL衍生出的许可证,被用于一些GNU程序库。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权利:

● 以任何目的运行此程序的自由;

● 以学习程序工作机理为目的,对程序进行修改的自由(能得到源代码是前提);

● 再发行复制件的自由;

● 改进此程序,并公开发布改进的自由(能得到源代码是前提)。

跟GPL相反,随版权所有软件的最终用户许可证几乎从不授予用户任何权利(除了使用的权利)。

GPL与其他一些更“许可的”自由软件许可证(比如BSD许可证)相比,主要区别就在于GPL寻求确保上述自由能在复制件及演绎作品中得到保 障。它通过一种由斯道曼发明的叫Copyleft的法律机制实现,即要求GPL程序的演绎作品也要在GPL之下。相反,BSD式的许可证并不禁止演绎作品 变成版权所有软件。

由于某些原因,GPL成为了自由软件和开源软件的最流行许可证。到2004年4 月,GPL已占Freshmeat上所列的自由软件的约75%,SourceForge的约68%。类似的,2006年一项关于Red Hat Linux 7.1的调查显示,一般的代码以GPL发布。著名的GPL自由软件包括Linux核心和GCC。

在早期编写时,GPL以GNU Emacs、GDB、GCC的许可证的早期版本为蓝本。这些许可证都包含有一些GPL的版权思想,但仅针对特定程序。

理查德·斯道曼的目标就是创造出一种四海之内皆可使用的许可证,这样就能为许多源代码共享计划带来福音。1989年1月,GPL版本1诞生。到 1990 年,因为一些共享库出现了对比GPL更宽松的许可证的需求,所以,1991年6月, GPL版本2正式发布。而近期发布的GPL v3,由理查德·斯道曼从2005年开始起草。相对以前的版本来说,GPL v3在内容的改动中,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解决软件专利问题,与其他许可证的兼容性,源代码分割和组成的定义,解决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限制管理) 问题。

GPLv3相对于GPLv2及以前版本来说,改动力度还是比较明显的。首先,GPL v3对专利管理做了修改。

前面一个版本的草案要求提供GPL软件的厂商必须对软件相关的专利进行授权。但是新的草案缩小了范围,只要求针对和该软件所有版本相关连的专利 进行授权。

另一个变化是缩小了数字版权管理(DRM)的范围,这种技术限制了用户使用软件或内容。新的版本避免提及DRM这个概念,而是要求在安装指导中 允许用户安装修改过的软件。但是,如果用户修改了软件,厂商并不需要提供支持、保障或升级,甚至不需要提供指导。草案三中还简化了条款,以确保GPL 3能够更好地和GPL v2保持一致。成千上万的开放源代码产品都在使用GPL v2,包括Linux内核、Java和MySQL。

争议:GPL v3升级之困

如果从开源行业的GPL协议上看,似乎开源Linux产品上的一切是可以无条件地开放和共享的,但是从实际的操作来看,在GPL相对的许可授权 之下,又有其相对封闭的一面。根据GPL v2的相关规定:只要这种修改文本在整体上或者其某个部分来源于遵循GPL的程序,该修改文本的整体就必须按照GPL流通,不仅该修改文本的源码必须向社 会公开,而且对于这种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许附加修改者自己做出的限制。而在GPL v3的修订草案中,不仅要求用户公布修改的源代码,还要求公布相关硬件。恰恰是这一条,由于触及和其他相关数字版权管理(DRM)及产品的关系,并且也由 于有和开源精神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备受争议。

从表面上看,GPL v2到GPL v3的升级之困只不过是对协议修订过程中某一条款的分歧,而更为严重的是在两种协议都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具体的开源软件或者开源产品的所有者有权选择是遵 循GPL v2协议,还是恪守GPL v3协议,因此冲突也就来了,这种冲突正如中科红旗的CTO郑忠源描述的那样:“世界有如此多软件都在GPL v2的约束之下,而自由软件集合全世界程序员的劳动,即使是贡献一行代码,如果该程序员只同意这一代码遵循GPL v2之下,就不能随便修改协议。如果计划将软件转移到GPL v3之下,理论上讲,必须征得所有代码人的同意。但是目前还很难确定有多少开发人员愿意转移到新版本之下,如果有的人愿意转,有的人不愿意转,这其中就有 很多的麻烦;而如果多数人都不愿意改变,那么这一事情的结果就难以预料……”

开源社区的GPL v2与GPL v3选择之困很现实地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给这个行业及其产品造成“兼容问题”,说白了就是两种协议以及 两种协议之下的矛盾,不管是人的还是产品的都将会持续下去,而这种僵持对整个开源行业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

Linux创造者Linus Torvalds对GPL v3态度可以说来了一个180度的转变。此前,他曾经对先前的GPLv3草案表示过强烈的不满,而现在Torvalds对GPL v3则是持保留与积极观望的态度。Torvalds认为,在通用公共许可协议GPLv3草案中,针对类似TiVo以DRM硬件加密防止代码修改的行为的禁 止条款也调整了表述方式,以使其更精准不会伤及无辜,其他微调包括增强许可兼容性以及世界范围内的适用性等。Torvalds认为,这个草案版本至少没有 给GPL的名誉抹黑,比前一版本有了很大的改善。

Sun和MySQL对于此稿本的改变表示欢迎。但一直批评GPL3的一些开源人士仍然坚持对DRM相关的部分的不满。

曾几何时,开源阵营的优势已经变成了一种“劣势”,开源软件的发展并不像最初想象般美好而顺利,开源产业界能否顺利地摆脱GPL v2到GPL v3的协议升级之困还需要通过实践去检验。只是结果如何,也许时间和广泛的应用会告诉我们最终答案。

其他开源协议介绍

MPL License

允许免费重发布、免费修改,但要求修改后的代码版权归软件的发起者。这种授权维护了商业软件的利益,它要求基于这种软件的修改无偿贡献 版权给该软件。

CDDL协议

2005年,SUN公司宣布将开放操作系统Solaris的源代码,并推出CDDL (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作为Open Solaris的许可证。CDDL许可证是MPL许可证(Mozilla Public License,用来管理Mozilla网页浏览器及相关软件)的“升级版”。

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开源组织Apache采用的协议。该协议和BSD类似,同样鼓励代码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样允许代码修改,再发布 (作为开源或商业软件),也有相应条件限制。

Public Domain

公共域授权。将软件授权为公共域,这些软件包没有授权协议,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它。

Artistic许可

使作者保持对进一步开发的控制。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