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查询企业信息时,有时候会遇到某一家企业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但是该企业又不是已经注销的。出现这种情况是什么原因呢?
1.该公司是一家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没有注册资金。
2.有些情况下,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法律上不是法人而是自然人。在自然人身份下开办的企业或者个体户需要一其全部个人资产或者家庭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只需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本质区别的。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万,那么在该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只需要承担最高50万的债务。而无限责任的个体户破产,需要承担全部负债,包含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都会被抵债。
承担无限责任的形式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一些特殊情况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有: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只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只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 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