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两个或以上已经发明出来的东西结合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取决于这种组合是否满足了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 新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组合发明而言,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
- 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组合发明满足了以上条件,即使包含的各个部分本身是已知的,但只要组合后的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性要求,就可能获得专利保护。然而,如果组合仅仅是将已知产品或方法简单叠加,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组合处于常规技术继续发展的范围之内,则可能不具备创造性,从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彻底的专利检索,以确定你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同时咨询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以评估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帮助准备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