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下是具体的界定条件:
- 职务发明:
-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 员工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 非职务发明:
- 员工在职务外、未利用单位提供的任何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个人 。
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间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情况通常被认定为职务发明:
- 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 发明人履行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联但由单位指派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 发明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
对于非研发岗位的员工,如果其本职工作不包含进行发明创造,且未接受单位指派的相关研发任务,其在完成工作职责过程中自主进行的创造性劳动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通常不被视为职务发明 。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发明的界定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