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保护方案介绍 伴随着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信息系统所面临的安全威胁日益复杂,用户对信息安全系统的需求与日俱增。从外部环境来看,信息安全已经成为近几年信息化建设的热点话题,如何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关注的焦点,从27号文件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政策和标准,提出了以“适度安全、分级保护”为核心的等级保护建设思路,公安部、保密局、国密办以及国信办陆续出台政策,要求国内重要的信息系统应按照等级保护的办法和要求,进行相关安全防护系统的建设
三级建设要求如下: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护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239-2008
7三级基本要求
7.1.1.1 物理位置的选择(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b) 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7.1.1.2 物理访问控制(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c) 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
d) 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注意:更多建设要求参考《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239-2008。
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有组织的团体、拥有较为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较为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主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较快恢复绝大部分功能。
扩展资料: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精神,明确了以下基本原则:
自主保护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