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善用《数据安全法》:态度、战略、举措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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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施行。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施行。在这两部法律范围内,所有与数据有关的企业,都会受到影响尤其是身处亏损大、盈利慢、竞争激烈困境中的企业,因涉及信息敏感,受这两部法律的影响将会更大,一些人甚至认为会导致行业重塑。(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查看法律全文)

这并非危言耸听。《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这个“窃取”如何界定?没有经过公众允许就进行信息搜集算不算?对于违反该法的行为,《数据安全法》也明确了从罚款到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处罚规定。同样,《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不得向用户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这对于一些靠分发机制运行的公司来说,也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随着这两部法的相继出台,如不及时调整数据收集、存储与管理使用的方式,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可能更会“雪上加霜”。但如果能够依托这些法律、顺势调整发展战略,也有可能破茧成蝶,在自身获得生存发展的同时,引领行业不断深化。

态度:不必闻法色变

《数据安全法》的诞生背景,众所周知,不必赘言,在敬畏之时,也要看到,《数据安全法》提出要“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这是《数据安全法》的立法初衷,其中“规范、保障、促进”这三个动作是一种递进关系,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数据的安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数据的有序开发和利用,让海量数据真正发挥对经济社会的助推作用,这是《数据安全法》的主要目的,否则如果只是为了数据安全,那停止任何网络经济活动甚至封存所有数据,也可以获得安全,但这样的安全是不会得到认可的,不能因噎废食。

《数据安全法》不是紧箍咒,更像是一把规矩尺,告诉广大企业,国家对数据的总体态度和要求是什么,照着做,就会实现良性发展,切不可打擦边球或者以身试法。这样的反面案例已经出现,反倒吓住了一些公司,以为行业寒冬来临,其实对很多企业来说,正是其柳暗花明到来之际。

《数据安全法》已经明确,“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该法第十四条指出:“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该法第十六条指出:“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这些条文如同定海神针,应该也能让互联网公司安下心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数据安全产品研发、产业体系搭建。因为,诸如国家安防、智慧城市的时代红利,不是只存在几年,而是十几年甚至几十上百年,国家的发展,需要互联网公司积极投身加入。从这个维度看,《数据安全法》不是互联网公司的拦路虎,而是其发展壮大的指南针。

战略:应该依法转型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可预见的未来,一些互联网公司,特别是一些AI公司,陷入同质化的竞争趋势更加明显,因为相对而言,谁也不具备更独特的技术竞争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独角兽为了所谓的“技术壁垒”,不顾亏损比重过大的实际,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融资,积极上市,甚至被人称为“融资机器”也要去融资,以为这样就可以生存下来乃至独占行业鳌头。这样想,不顾自身实际和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未免有些“剃头挑子一头热”,很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比如,当前AI公司寻求上市比较多,但普遍盈利能力不佳,投入与日剧增,亏损也越来越大,这似乎是一个怪圈,在AI公司比较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与其说是人工智能的发展还处在瓶颈期,不如说是处在战略选择期。

因为,所谓瓶颈就是卡脖子的地方,解决了就可以畅通无阻,可一些AI公司先后多次获得融资,除了在研发上有所进展外,“增收不增利”的情况没有得到彻底改变,甚至有越亏损、越融资的趋势。

资本是把双刃剑,用好了能够羽翼渐丰,但很多时候往往是被资本所“挟持”。至今也有一些我们熟知的公司坚持不上市,但它们其实并非不需要资本。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到底是融资更紧迫,还是战略调整最重要?《数据安全法》给出了解题方向,无限商机就蕴含在这些法条之中,值得互联网公司进行战略上的学习和探索。

比如,《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这个领域虽然当前的竞争有点接近红海,但如果从更广阔的视野看,仍然是一片蓝海。当下国内很多城市距离智慧城市的目标还很遥远,更不要说占据中国主体的农村了。

再比如,《数据安全法》第十五条进一步强调:“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随着老龄化社会的逐渐临近,对公共服务的智能化需求会更加明显。

虽然,对于政务市场、智慧城市,很多互联网公司都在做,但对比这些公司内部的其他业务,重视程度不一样。比如某AI公司招股书中介绍,募资的15%用于业务拓展,主要是新兴商业机会和国内外市场拓展渗透,百分之六十多的募资用于研发,这当然会对技术有所促进,但对市场拓展是不是一个战略上的短板?

长期以来,业界对一些互联网公司,特别是一些AI公司存在“看着高大上,实际不接地气”、“上市就是为了圈钱”等差评,值得这些公司对发展战略进行反思。

举措:学会用法办事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一些互联网公司也许会说,大道理谁不懂,况且自身也在努力争取To G和To B的更大市场,不断推进商业化落地,但这些市场的老大难问题,比如付款周期长,短期内怎么克服?

以前没办法,现在有法了,办法就有了。《数据安全法》第十条指出:“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这个法条指引下,一些融资难、变现难的企业,应该进一步抱团取暖,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在加强自律的同时也能够增强话语权,改变以往单打独斗、势单力薄的情况,有助于督促To G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整合审批环节、降低支付周期,对于To B市场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市场融入也会有所促进。

对于企业商业化落地问题,不仅检验其原创技术储备能力,更检验其商务能力和运营能力,而且后者要比前者短期内更重要、更紧迫些,毕竟,不管通过何种形式融资,最后都要商业化落地。

对此,《数据安全法》第十七条强调:“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第十八条指出:“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第十九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从标准体系,到检测评估认证,再到数据交易市场,这几个法条勾勒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所需的四梁八柱,这也正是互联网公司商业化落地大有可为之处。

企业都应该认识到,其所培育的产品是在数据交易市场商业化落地的产品,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充分发挥自身在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交易等领域的独特作用,是其技术实力、商业运用得到国家认可的重要途径。积极参与、深入展示自家的产品和技术,才能获得更多、更大的机遇,促进国家整体互联网建设发展水平,自身也能获得长远发展。

文:半岭松风 / 数据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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