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法律技术报告

作者:戎朝

 

一、IPTV概念

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种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崭新技术。用户享受IPTV服务有两种形式:(1) 网络机顶盒+普通电视机,(2) 计算机。

IPTV是利用计算机或机顶盒+电视完成接收视频点播节目、视频广播及网上冲浪等功能。它采用高效的视频压缩技术,使视频流传输带宽在800Kb/s时可以有接近DVD的收视效果(通常DVD的视频流传输带宽需要3Mb/s),提供因特网上视频直播、远距离真视频点播、节目源制作、电视节目时间转移等服务。

二、中国大陆地区IPTV业务的分类:

(一)、网络机顶盒+普通电视机:

   普通电视机配合网络机顶盒形式IPTV业务的主要推动者是电视台、文广集团等传统新闻媒体和电信ISP等部门。为了拓展传统业务以外的新媒体领域,丰富自有内容利用形式,在新兴增值业务的宝地占有一席之地,其积极倡导并着力建设硬件设施加以推广。
普通电视机配合网络机顶盒形式IPTV,电视台、电台、文广集团等传统媒体通过与电信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利用电信原有网络,并投入大量资金重新铺设大容量光缆硬件设施,构建IPTV系统平台,购买大量的版权作品向用户提供IPTV内容服务。

(二)、软件形式实现的网络电视,在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上观看的网络电视。

主要推动者是传统ICP即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这种类型的网络电视,使用网站开发的软件来实现的,提供在网络上观看传统电视节目形式的网络电视。

两种不同形式的网络电视,事实上是基于不同领域朝着同一方向融合的体现。①、机顶盒形式的IPTV,在传统电视节目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的互动性,使用户能通过电视遥控器自由的观看不同时段的电视节目,并且增加了VOD点播功能和邮件、网上浏览等上网功能,实现电视机的互动性。②、软件形式的网络电视,在网络互动性的基础上提供电视观看服务,满足用户网络视频观看的需求。

 

三、两种形式IPTV不同服务形式的法律分析:

(一)、网络机顶盒+普通电视机:

IPTV提供的服务形式如下:①、正常的电视节目播放;②、电视节目的延时播放服务;③、视频点播服务。
1IPTV上的正常的电视节目播放,虽然基于TCPIP协议,经过转化的数字流形态的网络播放,但是这种播放同是电视台主导的特定时间段的播放,从法律意义上还是播放权的范畴,而不是网络传播权,IPTV所谓的是转播行为,需要得到邻接权所有者的许可就是合法的,并且这种类型的转播行为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版权人在赋予播放企业以播放权的时侯对于这一消费群体是不可能预料到的,这种转播行为需要得到版权人的特别同意。
2IPTV提供的电视节目的延时播放服务,是将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储存于硬盘等介质后,按照用户指令,在用户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重新播放的过程,互动性是这种服务的特点,符合中国大陆地区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于这种形式,权利主张主体有两类:第一:电视台等传播者,根据邻接权的规定,将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复制和网络传播均需得到电视台授权否则为非法;第二: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只授权电视台播放其作品,并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他人非法将电视台播放的他人拥有版权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否则为侵权。
3、视频点播服务,是基于信息网络实现的互动点播服务,是一种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业务的主办者必须得到版权人的授权。

(二)、以软件形式实现的网络电视,在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上观看的网络电视。

网络电视服务的提供者是传统内容服务提供商,其提供的服务形式如下:
①、正常的转播电视台节目;②、非互动性类电视播放形式的电影播放;③、视频点播服务。
1、正常的转播电视台节目,网络内容提供商为满足客户网上看电视的需求,通过接受电视信号,并且将其数字化后以流媒体的形式半实时的向用户播放,其间提供商进行了技术上的处理,服务器上有节目内的缓存,但是并不构成互动性,用户并不能点播特定时段的电视节目,从法律上说还是一种新形势的转播行为,受电视台邻接权的约束。并且这种类型的转播行为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版权人在赋予播放企业以播放权的时侯对于这一消费群体是不可能预料到的,这种转播行为需要得到版权人的特别同意。
2、非互动性类电视播放形式的电影播放,在这种服务中,提供商充当现实中电视台的角色,其将多部电影进行编排,并向用户发布节目表,在规定的时间段,放映特定的电影,周而复始,用户只能在特定的时段看到规定的节目,如想重新看只能在其下一次重复的时候看。这种形式的服务,本律师认为因其缺少互动性不符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其是一种作品播放权的侵权,同样需要得到版权人的许可。
3、视频点播服务,用户可以点播特定电影,任选时间任选地点,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四、IPTV技术形式的法律分析。

(一)、网络机顶盒+普通电视机:

该形式的IPTV依旧借助电信网络提供服务,基于TCPIP协议,采取CS架构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拥有内容中央服务器,存放大量视频、音频文件,从法律上讲是典型的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身份。

  以软件形式实现的,在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上观看的网络电视,目前存在两种技术形势:一是CS架构,另外一种是P2P架构。

CS架构在目前的法律和判决环境下对构成侵权不存在太大问题,本律师将对P2P架构的网络电视,集中讨论:

分析当前主流网络电视软件、网站,目前声称采取P2P技术进行网络电视服务的系统,基本上网站经营者拥有中央服务器,所有其所提供的节目内容都存放于该服务器,由服务器以流媒体的形式传送给用户播放,用户在播放过程中在电脑上自动保留若干分钟的缓存文件,通过中央服务期的统一调配,当新用户观看同一节目时,为减轻中央服务器的流量负担,指令新用户从多个就用户中调取对方当时拥有的缓存数据。P2P的应用在其中充当减轻中央服务器负担的作用,用户并不保留完成的节目文件,只有缓存文件,中央服务器在整个网络中起到组织、发起、调配和协调作用,决定作品是否播放、播放时间、播放形式。此形式的P2P不同于P2P文件共享服务,文件的储存、和网络传播是服务提供商,直接侵权者也是服务提供商。

 

五、中国大陆地区主要IPTV提供者:

 

(一)、普通电视机+机顶盒

1、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 2、         央视国际 3、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5、         南方广电传媒集团   (二)、以软件形式实现的,在接入网络的计算机上观看的网络电视: 1、         Pplive (软件客户端) 2、         Ppstream (软件客户端) 3、         QQLive (软件客户端) 4、         www.mop.com 5、         www.mysee.com.cn 6、         www.uusee.com 7、         www. etshow.net 8、   live.smgb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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