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付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是要如实报告合同的重要事项,关键在于他有无引诱你,
现实中,在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时,都是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当事人要仔细阅读、谨慎落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也有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设定了非格式条款没有的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做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突出条款内容,且应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否则可能就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首先,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黑收费”。其次,在合同中要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款项。第三,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和违约金条款。如果是对方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 霸王条款 ”,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减少纠纷、损失发生。第四,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等等,这些也一定要留个心眼。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双方明确约定。
找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买卖以及签订中介合同有很多细节需要自己留意,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帮忙把关。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公共中介买卖房屋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中介公司,以免发生纠纷,使自己身心俱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