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想告赢开发商一户一表违约(二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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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起诉开发商一户一表违约的二审经过。一审请看:程序员想告赢开发商一户一表违约(一审)‍‍‍‍‍‍‍‍‍‍‍‍‍‍‍‍‍‍‍‍‍‍‍

一审开庭前,法官挂断我们的电话

一审中,我想到去住建局调取证据——小区内部的电力规划图——用于证明开发商没有按规划图建设。因为事实就是没有按规划图建设。所以,变压器无法移交给供电局。

可是,当我们第一次打电话给法官时,法官说:他们没有权力去调取,那是国家机密。然后“嘭”的一声挂断了我们的电话。

我当时就懵了,法官还有这操作的?

然后,我上网查,发现,就因为那是国家机密,只能是法院去调取。

简直不敢相信法官竟然说出这样的话。

接着,我们开始打第二次电话。书记员接电话说:法官出去办事了,你晚点再打电话过来。

后来,我们向律师说明此事。律师说,这是经常的事。

提起二审

在拿到一审判决书时,我是非常兴奋的。只要法院给出有漏洞的判决书,我就有机会。

在写二审上诉书时,我意识到一审中我的主要思路是从“纳入城市供电网络”这个方向进行举证证明开发商违约。

所以,二审中,我变换思路,以以下思路进行:

  1. 1. 从“正式供电”方向,使用国家国标和法律法规证明小区目前非正式用电,即针对合同中的“正式用电”来上诉;

  2. 2. 采用举证倒置的方法,开发商要拿出证据证明商品房符合验收条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这里简单说一下二审的相关知识:

  1. 1. 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你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起二审上诉,否则等于放弃二审上诉;这个时长是多少,请仔细看判决书;

  2. 2. 二审上诉状,你需要根据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进行一点点反驳。

  3. 3. 二审中,你也可以提交新证据;

二审过程

二审过程总共花了将近半小时。

开庭前

在开庭前,我拿到开发商的答辩状。内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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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让指出不认同的事实

二审法官首先确认双方身份,询问是否有新证据。双方均无新证据。

二审法官首先让双方分别指出不认同的一审判决的事实。

我没有料想到法官会有这么一出。因为我的二审上诉状中已经写了。

随后我从一审判决书找出不认同的事实。

这里提醒下没有经验的读者:遇到没有料想到的,不要慌,你可以向法官要求更多的时间。

而开发商的律师也没有料想到这么一出,也一下子找不出。看来对方律师也经验不足。

法庭调查阶段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又提问了一审中法官的提问:上诉人,你们现在用电正常吗?现在电价多少?

我根本不会想到法官会问这个问题,因为在一审中法官已经提问,且我二审上诉状中,我从法律上证明什么是“正常供电”,从常识逻辑上说明正常用电与开发商是否违约是两码事。

此时,我严重怀疑法官根本没有看我的上诉状。

无奈下,我只能回答:我们目前不属于正常用电,发生水灾时,别的小区都恢复用电,就我们小区需要半个月才恢复。电价是多少我们也不知道,因为电表不是供电局的。

就这样,没了。法官根本不会针对我的上诉状来调查。

针对是否正常用电,我现在总结下来,我觉得可能这样回答更好:

  1. 1. 能否正常用电与开发商是否违约没有关系,如果开发商买汽油用发电机供电给我们用?我们是否属于正常用电?

  2. 2. 业主交给开发商的钱与开发商交给供电局的钱不是一回事,小区业主每月交10万电给开发商,而同样的用电量,开发商可能就只用交8万给供电局,目前小区业主交给开发商的电费按阶梯收费的,而开发商与供电局之间并没有按阶梯收费,统一5毛4。如果开发商存在供电盈利,需要提供转供电资质证明。

法官接下来问开发商:现在你们县城存在多少这种供电情况?

开发商:我们县城基本都是以这种方式供电。

此时,我激动了,直接插话:其它小区的情况与本案无关。

法官问开发商:现在小区,就这几位起诉,对吗?

开发商:是的。

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开发商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

提问阶段

接着法官开始让双方针对争议焦点提问。

当时,我一下没有反应过来(我也没有准备),浪费了一个好的机会。

我应该向开发商提问:请解释合同中的“供电”约定,具体指的是什么?然后找突破口。

同时,从一审经验中,我也发现了,即使涉及案件的关键点,对方不回答,或者回答是假的,法官也大概率不会追究。对的,开发商在提问环节说谎。法官不care。

这是超出了我认知的事情。

辩论阶段

经历过这么多次的辩论阶段,我发现这是我作为原告,在法庭唯一能长篇幅表达自己论点的机会。

并不像在电影里,双方可以针对论点进行相互论证反驳。

我遇到的情况是,法官可能根本就不给你机会辩论(说白了,就是想办法不让你说话)。我不确定这是不是法官在袒护开发商。

所以,我总结的经验是:不要等辩论环节说出你的论点,在起诉状里,你就要把所有的论点证据写清楚。

在过去的几次庭审里,只要允许辩论,开发商就翻车,因为他们辩不过。

这次辩论阶段,开发商又翻车了。

我首先发表:

  1. 1. 供电局并不是为小区正常供电,而是为开发商。业主和供电局之间没有供用电合同关系;

  2. 2. 开发商没有供电资质;如果有,应该提供证据;

  3. 3. 根据国家相差标准,“供电服务”是有明确规定的,规定必须是小区业主与供电局签订合同后,小区才算由供电局提供供电服务,也就不符合《合同》上的正式供电;

  4. 4. 应该实施举证倒举原则:开发商应该提供商品房“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的证据。

就是对我的上诉状的总结。

开发商的律师抗辩:

  1. 1. 之前发生水灾,那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2. 2. 是因为小区业主不按时缴纳电费,导致小区停电;

  3. 3. 整个县城的小区,供电公司都采取合表电价户供电方式。(大概原话)

我抗辩:

  1. 1. 发生水灾停电是不可抗力,但是停电如此长时间,不是不可抗力因素。其它正式供电的小区,供电局很快就恢复电力;

  2. 2. 如果小区是供电局正式供电,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3. 3. 其它小区供电方式的情况与本案无关。

这时,法官宣布进入最后陈述阶段。辩论就这么结束了。

二审上诉状具体内容

以下是二审上诉状的具体内容有,它们也可以作为读者的一审的上诉状的内容。如果暂时不感兴趣,可以跳到最后。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供电局为小区正常供电”,与事实不符。

根据国家标准GB/T 28583-2012《供电服务规范》4.6:供电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城乡电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逐步实现抄表及收费到户和6.5.1:给用户供电前,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证明国家标准对于“供电服务”有明确的规定。而供电局作为提供供电服务的企业,并未与小区代表的业委会或小区业主签订供用电合同。证明供电局没有为小区提供供电服务,也就没有为小区正常供电。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业主能正常使用供电部门输出的电”与事实不符,且存在逻辑漏洞。

一审判决忽略了电力可以由多种渠道提供的事实,业主能正常用电不能等同于使用的是供电部门输出的电。这个逻辑很简单,假如开发商在中国石化加油站买了汽油,然后通过汽油发电机发电给业主使用,那么,一审法院是不是会认定业主能正常使用中国石化加油站输出的电?同样的,开发商从供电局购买电力,并由开发商的配电设施输出给业主使用,不应被认定为业主使用的是供电部门输出的电。

且一审判决中强调开发商与供电局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却不提上诉人及小区所有业主与供电局不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这一事实。

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证明供电局是区域唯一合法的供电单位。

根据1996年国务院令[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再根据被上诉人未完成变压器移交给供电局的事实、被上诉人无转供电资质的事实。

业主无法自行将自购商品房接入城市供电网络或者公用配电线路,如果不使用开发商的非法“转供电”,则无法正常生活。被上诉人,即不是合法供电企业,也没有转供电资质。业主目前是被迫使用开发商的非法“转供电”,这不能算正常用电,更不是国家标准认定的正式用电。

再根据《供电服务规范》4.6和6.5.1,上诉人没有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所以,上诉人使用的不是供电局的供电服务,这也就证明“业主能正常使用供电部门输出的电”与事实不符。

同时,供电局的《复函》中提到的“开发商供电设施配套并完成验收,供电公司正常供电”。只能证明供电公司与开发商供电设施配套之间验收成功,并不代表开发商供电设施配套到入户的供电设施验收成功;也只能证明供电公司是正常供电给开发商,不能证明业主使用的是供电公司输出的电。开发商供电设施的产权属于开发商,也能证明此事实。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原、被告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与事实不符。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供电局不具有《商品买卖合同(预售)》的释义权。

《商品买卖合同(预售)》的封面证明了其释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以,《商品买卖合同(预售)》释义权不在供电局。一审判决中不能以供电局的释义来解释“实现接入城市供电网络”,更不能以“实现接入城市供电网络非电网企业通用词无法释义”为由,认定“原、被告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

(二)、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被上诉人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商品房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商品房的交付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作为《商品买卖合同(预售)》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是标的物的基础设施的交付条件之一,即商品房被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是质量条件之一。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被上诉人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商品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逾期交付责任,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即合理,也合法。

(三)、供电局是范围唯一供电营业机构,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即代表商品房应该,也只能由供电局直接供电。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被上诉人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这一事实。

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再根据《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工程改造的原则中,规定一户一表的改造应与城市配电网改造相结合;进户线的改造应与户内配线相结合。

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即代表商品房应该,也只能由供电局直接供电。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被上诉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这一事实。

(四)、“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只是手段,“正式供电”是目的。

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能为上诉人购买的商品房合法供电的,只能是供电局。证明商品房就必须由供电局直接供电。

根据国标GB/T 28583-2012《供电服务规范》4.6:供电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城乡电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逐步实现抄表及收费到户、6.5.1节:给用户供电前,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供电用合同。证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不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就无法使用供电局的供电服务。

因此,商品房要使用供电局的供电服务(即正式供电),就必须业主与供电局签订供电用合同(即一户一表)。换句话说,一户一表是供电局正式供电给商品房的先决条件。

商品房要得到正式供电,那么纳入(接入)城市供电网络、城市配电网络、公用配电线路、城市供电系统,都是实现正式供电的手段。

只要商品房不是被供电局直接供电,无论使用什么手段,商品房都没有达到《商品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交付条件。

(五)、房地产开发商,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商品房必须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并为商品房实现一户一表。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发布实施《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五项工程改造资金,第4条:新建居民住宅一律按新标准和一户一表要求进行建设。所需资金应列入住宅建设投资之中;第二条工程改造的原则中,规定:在一户一表改造的同时,实现集中抄表;第四条工程改造的步骤中的第三步:把企事业单位自供职工住宅及由其转供电的居民住宅改造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商品房必须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并为商品房实现一户一表。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在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并认定原告证据不足,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在“实现接入城市供电网络”定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也应该按国家标行业标准履行。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上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并未得到供电局的正式供电,即被上诉人合同违约。

关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应考虑到上诉人作为小区内200多户的消费者之一,无法提供自己与供电局没有签订供用电合同关系的证据,属于举证困难情况。被上诉人作为商品房商家,有责任提供为商品房实现正式供电的证明。所以,提议法院对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应该由被上诉人提供证明上诉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已经接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插曲

在我们的二审结束后,该法庭接着是开发商与另一个业主关于房产证逾期办理的案件。

我们就旁听了该庭审。

有趣的是,法官似乎对本案不感兴趣,倒是对我们的县城的其它类似的案件感兴趣。庭审过程10分钟不到就结束了。

问了开发商这些问题:

  1. 1. 目前小区里只有这一个业主起诉你们吗?

  2. 2. 之前的那个再审案件(也是业主起诉开发商房产证逾期,小额诉讼程序,业主赢了,开发商提起再审),一审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3. 3. 之前的那个再审申请书,是怎么写的?

这些问题都不会被记录在庭审记录里

读者,你们觉得二审法官为什么会这些问题?懂的人都懂。

总结

二审结果,还没有出来。我也不知道判决书会如何写。

邻居问我有多少把握?

我心里认为,上诉状里,我已经把一审判决的所有的论点都反驳了,并且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反驳,按道理应该是100%赢了。

我回答:只有70%的机会吧。

谁知道呢?在过往的一审(小额程序里)经历里,法官居然拿没有经过我们质证的证据来进行判决。是的,你没有看错(懂的人都懂)。我不想在这里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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