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票据主要有汇票、支票和本票三大类,其中: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商业汇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银行汇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大类,其中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本文主要讲商业汇票的背书、贴现与质押,三者均为持票人可以对未到期票据进行的票据行为。
一、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1.背书
持票人行使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