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六大原则
基于《Android 源码设计模式 解析与实战》第二版(何红辉 关爱民 著)的学习笔记
三大特点:继承、封装、多态
1 - 5 为面向对象的五大基本原则
1. 单一职责原则
英文名: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定义: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 单一职责所表达出的用意就是“单一”二字
- 完全不一样的功能就不应该放在一个类中
- 一个类中应该是一组相关性很高的函数、数据的封装
1.2 开闭原则(OCP)
英文名:Open Close Principle,它指导我们如何建立一个稳定、灵活的系统
定义:软件中的对象(类、模块、函数等)应对于拓展是开放的,对于修改是封闭的
在软件的生命周期中,因变化、升级、维护等原因需对软件原有代码进行修改时,可能会将错误引入原本已经经过测试的旧代码中,破坏原有系统。因此当需要变化时,应尽量通过拓展的方式来实现变化,而不是修改已有的代码
- 通过实现继承,已存在的实现类对于修改是封闭的,但对于新的实现类可以通过复写父类接口应对变化
- 程序一旦开发完成,其中类的实现只应因错误而被修改
- 新的或改变的特性应通过新建不同的类实现
- 新建的类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来重用原类代码
- 可拓展性是框架的最重要特性之一
- 并不是绝对不可修改原始类
- 当原来的代码越发繁重时,应尽早重构,而不是通过继承等方式添加新的实现,这会导致类型的膨胀以及历史遗留代码的冗余
- 开发过程需自己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考量,是修改旧代码还是继承是的软件系统更稳定、灵活。在保证去除冗余代码的同时,保证原有模块的正确性
1.3 里氏替换原则(LSP)
英文名: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定义:如果对每一个类型为S的对象O1,都有类型为T的对象O2,使得以T定义的所有程序P在所有对象O1都代换成O2时,程序P的行为没有发生变化,那么类型S是类型T的子类型
简单说法就是: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的使用其子类的对象
我的理解就是:别特么随便在子类进行破坏性的继承。。。
- 依赖于继承、多态两大特性
- 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的使用其子类
- 核心原理是抽象
- 优点
- 代码重用,减少创建类的成本,每个子类都拥有弗雷的方法和属性
- 子类与父类基本相似,但又与父类有所区别
- 提高代码可拓展性
- 缺点
- 继承是侵入性的,只要继承就必须拥有父类所有属性和方法
- 可能造成子类代码冗余、灵活性降低。因为子类必须拥有父类的属性和方法
1.4 依赖倒置原则(DIP)
英文名:Dependence Inversion Principle
定义:该原则代指了一种特定的解耦形式,使得高层次的模块不依赖于低层次模块的实现细节的目的。依赖模块被颠倒了。(我管它叫抽象依赖原则)
在Java中表现为:模块间的依赖通过抽象发生,实现类之间不发生直接依赖关系,其依赖关系是通过接口或抽象类产生的。
- 名词
- 高层模块:调用端
- 底层模块:具体实现类
- 抽象:接口或抽象类
- 细节:实现类
- 关键点
- 高层模块不应依赖底层模块,两者应以来其抽象
- 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
- 细节应该依赖抽象
- 若类与类直接依赖于细节,那么其之间就有直接耦合。当具体实现需要变化时,意味着要同时修改依赖者代码,这限制了系统可拓展性
- 面向接口编程,或是说,面向抽象编程
1.5 接口隔离原则(ISP)
英文名: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s
定义:客户端不应依赖它不需要的接口
或者说:类间的依赖关系应建立在最小的接口上。该原则让客户端依赖的接口尽可能地小
接口隔离原则将非常庞大、臃肿的接口分成更小更具体的接口。这样客户将只需要知道他们感兴趣的方法
- 目的是系统解开耦合,从而更易重构、更改和重新部署
1.6 迪米特原则/最少知识原则(LOD/LKP)
英文名:Law of Demeter/Least Knowledge Principle
定义:一个对象应对其他对象有最少的了解。
一个类应对自己需要耦合或调用的类知道的最少,类内部如何实现与调用者或依赖者没关系.它有个英文解释是:Only talk to your immedate friends。只与直接的朋友通信。每个对象都必然会和其他对象有耦合关系,两个对象间的耦合就称为朋友关系。例如组合、聚合、依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