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开车,交通肇事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

   问:我朋友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事故定性为我朋友负主要责任,而我朋友只是帮别人开车,肇事车已被扣压,但在法院公诉前肇事车已被车主取出,至今我朋友仍然在看守所至6月2日就已满3个月时间。(我朋友已赔付死者家属2万元,其余部分赔偿由肇事方单位赔付,死者家属不追究我朋友的刑事责任)请问按照新交通法将会负怎样的刑事责任,如何量刑,是否有必要请律师?

  答:从你的陈述看,你朋友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死亡,你朋友负主要责任。因此你的朋友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的;2.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三万元至六万元之间的。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二人以上死亡;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六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规定,按照一或二的规定从重处罚: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四、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案件比较复杂,我们建议你的朋友请律师。(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查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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