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保密协议,却依然堵不住商业秘密泄露

当前,人才快速流动,每个企业都想留住人才,但种种原因下,人员“跳槽”也在所难免。也恰恰就是因为人才的频繁流动,成为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诱因。

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90%与人才流动有关。在接受新的员工时,大多数企业并不考虑到这个员工是否有“卖身投靠嫌疑”,甚至有些企业还干脆以能拿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作为招收条件,对那些怀揣商业秘密者敞开大门。

一般企业考虑最多的是如何和现有雇员签订保密协议,要求涉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或者任职,在离职之后的特定时间、特定地域,不得开展与原雇主竞争的业务等等。但这些“一纸约定”很难避免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这已成为很多企业颇为头痛的问题。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协议,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无论是国内外大小企业,对企业自身商业敏感数据都应该重点保护,尤其是客户信息、财务数据、核心技术等,这些重要的数据一旦丢失,企业需要承担的风险是无法估计的。

当前,企业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可通过技术手段配置数据防泄露系统对重点数据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制定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重视证据保护: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商务密邮建议企业,规范企业邮件管理制度,设置权限管理,加强防护工作。涉及个人重要信息、财产安全、机密资料的系统,使用独特的登录名和高强度的复杂密码,且不能一套密码登录多个系统,必要时建议对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安全、财产安全。

对于企业邮件安全而言,应部署:邮件防泄漏、反垃圾邮件系统、强制加密、禁止转发、禁止截图、离职管控、邮件水印、邮件归档、邮件详情跟踪等系统功能,因企业敏感数据较多且集中,应尽快增加数据保护能力,减少数据泄露风险,确保邮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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