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项目开发流程

为使减排项目能够申请成为CCER项目并获得减排量签发,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开发。未来CCER机制重启后,具体流程和标准将依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要求。

CCER项目的开发流程基本沿用了CDM项目的框架,主要包括六个步骤:编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证、减排量备案签发。

1. 编制项目设计文件

项目设计文件是CCER项目开发的起点,也是申请CCER项目的必备依据,旨在确认项目合规性并为后续的减排量计算与核证提供参考。该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提供的最新格式和填写指南进行编制。

2014年2月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适用于国内CCER项目的项目设计文件模板(第1.1版),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开。项目设计文件可以由项目业主自行撰写,也可委托咨询机构协助完成。项目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1 项目的基本说明

项目的一般性说明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描述、项目参与者、项目技术说明、项目地点、项目类别、采用的技术等。同时简要说明拟议的CCER项目如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估计的年减排量,以及减排的额外性。

1.2 基准线的确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基准线方法,项目设计文件需要明确选择的基准线方法及其应用,并说明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如何低于基准线排放水平,项目的边界如何定义,以证明项目的减排量具有额外性。

1.3 CCER项目额外性要求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除非项目已在联合国CDM框架下注册,或所用方法学有特殊规定,否则项目需要证明其额外性。额外性是指项目活动在没有拟议的减排项目实施时无法产生的减排量。额外性论证通常分为普遍性分析和障碍分析两种方式:

-普遍性分析:通过分析拟开展项目活动的地区或相似地区的类似项目,证明该项目活动不属于普遍实施的做法。

- 障碍分析:如果项目活动属于普遍做法或无法证明其非普遍性,则需要通过障碍分析(如投资、财务、制度、技术等障碍分析)来证明项目活动的额外性。

1.4 CCER项目计入期要求

不同类型的CCER项目计入期有所不同。计入期是指项目活动相对于基准线产生额外减排量的时间段。由于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变化等因素,CCER项目的减排量会随之波动,因此其投资和减排效益充满不确定性和风险。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项目可选择以下两种计入期类型:

-固定计入期:计入期的时间和起始日期一经确定,不可更改或延长,最长可达10年。

- 可更新计入期:初期计入期最长为7年,可更新两次(最长期限为21年)。每次更新时,需确认项目基准线仍然有效或根据新数据更新,并向执行理事会报告。

另外,已在联合国CDM下注册的项目可选择补充计入期,该期从项目运行之日起开始,但不早于2005年2月16日,直到CDM计入期开始。

2. 项目审定

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或咨询机构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审定机构进行独立审定,遵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核证指南。审定程序包括七个环节,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应跟踪审定工作,及时回应审定机构提出的问题,并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审定通过的项目将获得审定报告。

3. 项目备案

项目经审定后,项目业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对于企业(除中央企业外),需要先经过省级发改委的初审,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意见审查备案材料,符合条件的项目将正式备案。

3.1 项目备案途径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业主备案途径如下:

-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发布。

- 其他企业法人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改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经审核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3.2 项目备案类型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备案:

- 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方法学进行开发的项目。

-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为CDM项目,但未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已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前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 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但未获得减排量签发的项目。

4. 项目实施与监测

项目备案后,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和监测计划等要求开展减排活动,并按计划实施监测工作,量化实际减排量并编写监测报告,准备减排量核证所需的支持性文件。

5. 减排量核查与核证

备案后的项目在实现减排量后,需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签发之前,先通过核证机构进行核查。核证机构将对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证,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需要配合核证工作,并根据反馈修改监测报告。核证合格后,核证机构会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

6. 减排量备案签发

完成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后,项目业主将核证报告提交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减排量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意见审查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获得减排量备案签发,并在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减排量一旦备案,即成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为吨CO2当量。完成减排量备案后,这些减排量可在批准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用于抵消企业的排放量,并在交易后在注册系统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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