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戈龙 柯坚豪
【案情聚焦】
重庆市某粮油公司及綦江区粮食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原总经理陈某明,在2009-2020年任职期间,上演了一出"监守自盗"的戏码。其通过以下方式谋取私利:
1. 资源截流:将公司获得的麦麸供应量半数转给其实际控制的綦江某昌粮油公司
2. 资质盗取:擅自转让公司有机小麦供应资质基地
3. 业务转移:致使原公司丧失重要客户交易机会
【判决结果】
一审: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罚金20万元
- 追缴违法所得
二审维持原判
【警示启示】
1. 权力滥用之害:
- 利用国企高管身份谋取私利
- 直接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 管理漏洞警示:
- 内部监管机制失效
- 重大资产处置程序缺失
- 业务往来监督缺位
【防范建议】
1. 制度层面:
(1)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2)建立高管任职回避制度
(3)强化重大资产交易审批
2. 监督层面:
(1)加强内部审计
(2)推行阳光采购
(3)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3. 教育层面:
(1)定期开展廉洁教育
(2)强化法治意识培养
(3)建立职业信用档案
本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必须恪守职业操守,企业需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方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