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监守自盗“案警示录:陈某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剖析

作者:邱戈龙 柯坚豪

【案情聚焦】

重庆市某粮油公司及綦江区粮食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原总经理陈某明,在2009-2020年任职期间,上演了一出"监守自盗"的戏码。其通过以下方式谋取私利:

1. 资源截流:将公司获得的麦麸供应量半数转给其实际控制的綦江某昌粮油公司

2. 资质盗取:擅自转让公司有机小麦供应资质基地

3. 业务转移:致使原公司丧失重要客户交易机会

【判决结果】

一审:

  1.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 罚金20万元
  3. 追缴违法所得

二审维持原判

【警示启示】

1. 权力滥用之害:

  1. 利用国企高管身份谋取私利
  2. 直接损害国有企业利益
  3.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2. 管理漏洞警示:

  1. 内部监管机制失效
  2. 重大资产处置程序缺失
  3. 业务往来监督缺位

【防范建议】

1. 制度层面:

(1)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2)建立高管任职回避制度

(3)强化重大资产交易审批

2. 监督层面:

(1)加强内部审计

(2)推行阳光采购

(3)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3. 教育层面:

(1)定期开展廉洁教育

(2)强化法治意识培养

(3)建立职业信用档案

本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必须恪守职业操守,企业需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方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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