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和工商变更的问题

        投资人取得股东权利并不以履行登记为绝对必要要件,因为工商登记在册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使社会公众知晓其股东地位,取得股东地位才是股东登记的前提,股东资格取得的依据应当是股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只要出资,就是股东了,没有工商变更,只是无法对抗第三人,这个代持的风险类似。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参考链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4e1364f01010pu8.html  与公司股东订立了投资入股协议,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否要求返还投资

      http://wenku.baidu.com/view/cf9dd0c7524de518964b7d69.html

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附股权转让协议/方案---股权转让合同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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