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版《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条款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其他股东如果认为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可以据此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这是其他股东的权利,股东交易的双方、公司都无权作为主体来诉讼。
可参看:
http://www.china-judge.com/fnsx3/fnsx2894.htm(公司无法作为主体)
http://www.hankunlaw.com/downloadfile/newsAndInsights/96c9b0671acd33561eaa937e681d8978.pdf(交易双方无法作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