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工程师徐某离职后因公司未能如期结清工资,便利用其在所设计的网站中安插的后门文件将网站源代码全部删除,造成该网站无法正常运行。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5万元。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立,获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6.5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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