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请求人需求优先权
有关事项的规则》及有关书式的布告
为执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维护协作协议》,我局拟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请求人需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则》,增设了有关的商标注册请求书书式,供台湾地区请求人运用。
现同时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台湾地区商标注册请求人需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则
2.商标注册请求书书式一(台湾地区请求人专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请求人需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则
为执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维护协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请求人的优先权权益,现就台湾地区请求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求商标注册需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则:
一、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湾地区请求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首次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一样产品上提出商标注册请求的,
能够需求优先权。其首次请求的日期能够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二、按照前述规则需求优先权的,应当参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施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办理。
三、按照前述规则需求优先权的,其商标注册请求书应当运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注册请求书式。
四、台湾地区请求人需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首次请求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请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