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了转了

 良好的法治环境能保证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成功的奥运会呼唤法治环境的支撑和保护。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举办,为提高中国的社会法制建设带来了一次良好的契机。创建一流的法治环境,保证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基于此,北京警方近年来开展的多项“奥运法制”活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可问题是,作为“奥运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北京警方开查暂住证的行为却让咱老百姓有很多的困惑和不解。
   据《法制晚报》报道:北京警方将从2月22日起开展代办暂住证服务专项行动,对全市尚未办证及新来京人员进行逐一登记,符合办证条件者将全部办证;对证件有效期已满的,逐人重新审核换发新证,实现“依法登记办证,共创平安奥运”。从媒体的报道看,北京此次换发暂住证专项行动势头生猛,既要“逐一登记”,又要“逐人审核”,大有让所有在京外来人口“人手一证”的趋势,而且还堂而皇之地冠之为“依法登记办证,共创平安奥运”。此举令人疑窦丛生。
   一、查办暂住证符合奥运精神吗?
   北京奥运会是在世界民主与法治、人权与平等、公平与正义的民主思想不断兴起的形势下召开的。奥运精神与法治精神在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维护人的平等参与、实现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精神和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但北京开查暂住证就显得与此格格不入。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让国人暂住在自己的国土上,或者让公民暂住在自己的家里,是荒诞而不可接受的。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怀好意的人才会认为,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为了做给国际社会看的,而不是真诚地希望中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幸福和有尊严地生活。
   而北京警方对上述“国际法规”又是怎样理解和执行的呢?!当然,北京警方也许会言之凿凿地说“我们这样做都是为了维护奥运会的安全”。可能是笔者不才,经互联网反复搜索,笔者竟没有找到,历届举办奥运城市的警方有对本国国民进行哪怕类似的调查和督办“暂住证”的资料。呜呼,这也许是北京警方的特色执法。
   说起来“为了某某安全”的理由,相信不少读者仍然记得,在2006年为了确保国庆安全,北京警方规定“出租房房主如没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据2006年9月19日《新京报》报道)。且不说公安机关无权力解除受法律保护的租房合同,仅就“安全”问题,警方开查暂住证的举措也颇受质疑。因为任何人的生存和幸福,只能建立在他人的生存和幸福基础上。生活于北京的外地人的被剥夺感和受歧视感越强,实际北京也就越不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查办暂住证”只能走向“北京安全”的反面。遗憾的是,对于“查办暂住证”的问题,北京警方却屡试不爽,竟也没有哪个人、哪个部门真正奈何。
   上一次为北京国庆安全,这一次为奥运安全,下一次又为什么安全呢?总之,北京警方总有理!
   二、查办暂住证是否违法呢?
   对于这次开查暂住证的问题,北京警方的权威解释为“依法登记办证”。那么警方又依据的什么法呢?遗憾的其公开报道并未涉及,或者语焉不详。笔者只好自己为其寻找法律支持了。
   1995年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一条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但1954宪法就明确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居住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际上是剥夺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既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也是对宪法的公然违背。这就意味着,《暂住证申领办法》所依靠的根据,是一个当年在违宪基础上制定的条例。用当年的一句流行话来说,根不正,苗不红,是根毒秧苗。退一步说,1995年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只不过是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充其量只能算是个行政规章,但它的内容却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基本权利。虽然现行的宪法没有再写进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并不等于说公民就没有这项基本人权。
   现行立法法规定,有关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且不能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这也就是说,公安行政机关制定《暂住证申领办法》是不折不扣的僭越,自然就谈不上是有合法性了。
   从法理上讲,现行的暂住证制度也的确违法,它超越了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并且也有违宪之嫌,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暂住证制度实际上人为地通过外来人和本地人的区分将国家公民分为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公民在居住、教育、就业等众多方面的权利不平等。
   当然,北京警方也曾多次解释其查办暂住证的举措是出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之目的。但此种说辞也是站不住脚的的,因为2006年颁布实施的《居民身份证法》已经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身份证的查验有效进行。此外,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件登记制度。以上两部法律,已经足以解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根本没有必要再采取暂住证制度。
   三、查办暂住证的背后是什么?
   首先是立法与执法的乱象冲撞。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按照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这就是说,除了公安部自己以外,就只有国务院可以改变或者撤消《暂住证申领办法》。如果有那位公民认为《暂住证申领办法》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之嫌,那么他通过提起诉讼的办法能不能导致它的取消呢?一点可能性都没有。因为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等于在制度上承认了行政机关既可是规定的制定者,又是规定的执行者,还是自己制定的规定适当与否的裁判员。可谓三位一体。
   其次是查办暂住证有谋利之嫌。在回答中国新闻周刊关于中央暂时还没有启动户籍制度总体改革方案的原因何在等问题时,中国公安大学王太元教授指出:这是一个大的工程,要动十几个部门,中央就得重新算账。光刚才说的户口本一项,如果你一声令下——换,若干亿就跑掉了。一个部门可就吃在这儿,也是一大笔钱,在财政上是列入账户的。想要改革,首先要舍得这笔钱。不是一个人的利益。如果我一个人拿到一个亿,肯定把我抓起来,把这一个亿收走。但我只分了两毛钱,你只分了三毛钱,每个人好像都没见着钱。这个钱在哪儿?是在海绵里面,是在整个国家“计划经济大海绵”里面藏着。你要让它显性化太难了。用钱的人总是希望改革,发钱的人则正好相反。个中奥妙,自己体会吧。
   而据笔者了解,一个暂住证的成本费只几角钱,对于居住在北京的外地人来讲,办一个暂住证要交纳5元钱的“工本费”。
   从现有的报道看,北京登记办理暂住证人口已超过520万。这样算下来,北京警方仅查办暂住证一项,每年竟有2300多万元的纯收入。每年的此款帐目加起来又是多大呢?这笔钱是怎么处置的,能给北京警方带来多少好处,等等。个中奥妙,也许只有北京警方自己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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