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修改规则和注意事项: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至于单据有不符点,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

1)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凡是来得及并可以修改,就直接修改这些不符点,使之与信用证相符,从而保证正常议付货款。

2)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但已来得及修改,或单据到开证行被发现有不符点,此时已无法修改,则可以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说明单据出现的不符点,请他来电确认接受不符点,同时找开证行表示接受单据的不符点,则仍可以收回货款。

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只是单据上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无货物质量的问题或不符,否则进口商是有可能不接受货物质量的不符的。

上述(2)这种交单收汇,实际上已经是由信用证性质变成了托收性质,即由原来信用证的银行承诺的第一付款责任的地位,退为托收银行的地位。这种变化是因为单证不符而引起的。所以风险加大了。

3)因此,信用证结算的首要问题就是一定要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收汇!这是做信用证结算所必须重视的首要问题,来不得半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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