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后不要以为就可以随便使用卡里面的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随便侵占他人的财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我们先来回顾下事情的经过:
2018年6月11日,长沙县人李某在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捡到了一张社保一卡通银行卡。拿着卡琢磨了几天,李某把捡卡的事告诉了儿媳方某和老伴吴某。当天傍晚,婆媳俩一起来到银行,经过试探输入密码之后,竟然瞎猫碰死老鼠,方某竟然成功套取了这张卡的密码!在确认卡里有钱后,方某婆媳俩分3次从ATM机里取走了1.21万元。
![捡到银行卡套取密码取现1万多元,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被判7个月](https://i-blog.csdnimg.cn/blog_migrate/1ed30666f92f906a2d3d8b3ae9a2530f.jpeg)
不过在方某等人取走卡上的钱的同时,银行卡的失主赶紧挂失,发现钱被取走后他赶紧报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后,李某等三人被民警依法传唤到案,并将1.21万元依法扣押。之后李某等人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以李某、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并判决李某、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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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该不该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呢?
这个新闻所说的李某所捡到的是一张社保一卡通的银行卡,这类银行卡一般是借记卡而不是信用卡。但是法院却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案,这个就有点让人看不懂。
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或捡到的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李某等人使用捡到的银行卡取现跟第3点是最接近的。
那为什么李某等人捡到的是借记卡,跟信用卡根本不是一回事,怎么会被判处信用卡诈骗罪呢?
捡到借记卡却被判定信用卡 诈骗罪,这点估计很多网友都不理解,案例来说捡到借记卡取现之后应该被判定盗窃罪或侵占罪更合适。但是实际上法院所认定的信用卡跟我们通常所说的额信用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广义上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借记卡实际上也是刑法所指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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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李某等人被判处7个月是否合法呢?
看到李某等人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估计很多网友有想到了2018年最高法院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认定标准更改到5万块钱的事情。但是大家需要明白,信用卡恶意透支只是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的一种。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刑法对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5000元到5万元之间,而李某等人取现了1.2万,符合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最后提醒下大家
第一个是,设定银行密码的时候尽量复杂一些,千万不要使用生日、身份证号、手机尾号、银行卡尾号、或者111111等简单的密码,这样银行卡丢失之后别人是很容易就把密码套现出来。如果把密码设置复杂一些别人就很难套出密码,因为当日输入密码错误3次之后银行就会被暂时冻结,别人被罚把卡上的钱拿走。
第二个是,如果大家哪一天捡到了别人的信用卡或者借记卡,千万不要随便把卡上的钱拿走,现金不论是银行监控还是其他监控都很严,所以非法冒用他人的银行卡是很容易被监测出来的,到时有可能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