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一关联交易差价”,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①、正常商品销售:首选判断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A、非关联方交易占该总销售量比例≥20%时,关联方交易价格按非关联方交易加权平均价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
资本公积一关联交易价差
B、非关联方交易<20%,以“成本×(1+20%)”为限确认收入,实际交易价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实际交易价达不到这个标准的,以实际交易价为准。
②、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无法证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的)
A、按帐面价值确认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B、其他资产收到价款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一关联交易差价
2、承担债务或费用:视作一方对另一方的直接捐赠处理
承担方:记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记入资本公积(一个原则:谁也不能因此而增加利润)
3、委托或受托经营
①、受托经营资产
A、收取的受托经营费用,以“受托资产帐面价值×一年期银行利率×110%”为限,确认为其它业务收入,多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B、受托方支付的费用: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②、受托经营企业
A、盈利,按下列三者孰低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资本公积
a.协议确定收益
b.受托经营实现净利润
c.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10%
B、亏损
a. 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部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b.不承担亏损的,仍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
c.承担部分亏损,以收益扣除承担的净亏损后,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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