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
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故也称为折扣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直接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原价格只留案备查,利用SAP的条件定价技术可以轻松做到这点,原价格条件类型可以以统计的形式显示在定价过程中,只有商业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才过帐到财务形成收入,此处不讨论。
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一般通过价格类型来实现!
现金折扣(基于发票的收付条件的现金折扣)
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而提供的一种价格优惠,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
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15E.O.M。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30 000元,付款条件为2/10,N/60,如果B公司在10日内付款,只须付29 400元,如果在60天内付款,则须付全额30,000。
现金折扣的优缺点
现金折扣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因素,对于销售企业,现金折扣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缩短收款时间,减少坏账损失。负作用是减少现金流量。因此,销售企业都试图将折扣率确定在平衡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的水平之上。一般来说,购货企业会尽可能享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受现金折扣,但仍取决于利息成本,如B公司决定享受现金折扣,意味着B公司放弃50天使用29 400元以取得2%的折扣,相当于承提年息为14.9%(0.02/0.98×360/50)的利息成本,如果B公司能取得低于14.9%的资金,这一现金折扣无疑是有利的。
现金折扣的核算方法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
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总价法(gross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
净价法(net pri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备抵法(allowance method):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记录应收账款,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价记录销售收入,设一备抵账户“备抵销售折扣”反映现金折扣,“备抵销售折扣”是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
三种方法各有优劣,从理论上讲,净价法和备抵法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应收账款,并能恰当地反映销售收和利息收入,优于总价法;总价法和备抵法记录销货退回与折让,因而优于净价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数顾客期望享受现金折扣,总价法便高估了当期的收入和期末的应收账款,但因记录简便而得到广泛运用。现金折扣的会计报表表达在会计报表的表达方面,许多会计人员赞同总价法,即在损益表中以销售收入直接和减销售折扣,得到销售人净额;而有些会计人员则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隐形的利息费用,应当在记录销售收入时与商品销售价格分开,因此,销售折扣应作为全部销售收入的减项,得出商品的现金销售价格,顾客未享受的销售的哲应按照净价法和备抵法,视为利息收入在损益表中单独反映。
总价法(gross price method)在现金折扣条件下计价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方法。参见“现金扣和购货折扣”。
净价法(net price method)在现金折扣条件下计价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方法。参见“现金折扣和购货折扣”。
常见的资产备抵方法有现金折扣、购货折扣、坏账、固定资产折旧等。参见“现金折扣、购货折扣、坏账、销货退回与折让、应收票据贴现、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固定资产折旧”。
现金折扣的帐务处理示例
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但该法在实际核算中却存在运用不恰当的地方,笔者认为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先看以下例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117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
财务费用234元(11700X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700元,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我们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因此,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仅是其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具体到上例就是: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11500元(10000X98%+1700),给予客户200元(10000X2%)的现金折扣。但现行实务中的做法,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
财务费用200元(10000/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区别
在企业的销售业务中,经常会遇到销售折扣的情况。现行制度对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比较明确,而对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规定得却并不那么清晰明了。为了让广大会计人员有一个系统的了解,笔者对折扣的会计、税务规定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会计制度对于商业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再参照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得出的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即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入帐。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等 105.3
经营费用 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另外,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 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应付账款等 105.3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比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1万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销售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如果对方在10日或20日之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 11466(或11583)
财务费用 234(或117)
贷:应收账款 11700
相应地,如果购货方享受到了现金折扣则应当作为理财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二.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税法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在冲减当期销售输入会计处理是相同的,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要同时用红字冲减相应税额 。
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在冲减销售收入同时还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关于销售退回实际上包括补货和退钱两种处理方式, 补货又可包括补充原货或换货。
三、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SAP的Rebate)
销售佣金:
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征收税:主要是指增值税),不过,大概是为了鼓励出口创汇吧,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
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包括现金返利、赠送实物或向商家投资等。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销售回扣(不同SAP的Rebate)
销售回扣:
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案规定在账面上反映。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账外暗中”回扣不大可能是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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