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把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资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外商投资的公司首先适用《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的三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相冲突、不一致的,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对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仍然需要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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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把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资企业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外商投资的公司首先适用《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的三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相冲突、不一致的,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对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都没有规定的,仍然需要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其他规定。
比如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规定为股东会,三法均规定为董事会,以后外资公司的设立、运营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之前已经设立的公司是否需要变更由公司决定,如果变更,要依法经过审批后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一人有限公司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可以。外商独资的公司原则上适用《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但是,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维持不变,但在其变更注册资本及对外投资时应符合《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还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吗?
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处不再进行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从事业务联络性质的办事机构,不再到工商机关登记,目的主要为了更加方便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已经登记设立的办事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为分公司。
办事处不再纳入工商登记后,工商机关还会根据法定职责进行监管,禁止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
新修订的《公司法》分别就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等有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则按照公司自治原则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由公司自行决定,如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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