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请假规定制度(五篇)

第一、大学生请假规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重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生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学院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八条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外出学校的,应当告知所在班级班长;离开重庆市主城区的,应当经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家庭居住地在重庆市主城区,节假日、双休日需回家的,可持父母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书,每学期集中办理1次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因特殊情况应当事前请假,未请假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确因走读、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当按照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审核、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宿舍主管部门登记的程序办理手续,学院同时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夜间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辅导员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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