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业务培训考试试题分析

本文解析了中国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中关于土地归属的规定,并探讨了当这些法律出现冲突时如何裁决的问题。此外,还提到了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时需要会同哪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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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查法规条例综合知识

1.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国家自然资源,由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由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集体所有,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物权法》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有冲突法院会按哪个法律判?

这主要看是什么样的冲突,如果是一般的物权冲突按照法律效力来说应按《物权法》判,因为《物权法》是新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但如果是特殊规定,则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物权法》是一般法,土地管理法是特别法,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判才对。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有关部门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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