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审条件较原条件有较大提高;
2、要求材料较以往有所增加;
3、要求审计。
关于软件收入界定: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27号文对应的优惠政策:
1、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登记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注:如果年审不通过,以上政策均停止执行!另跟软件企业认定资质相关的开发人员奖励等政策也一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