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标准
噪声对人的影响与声源的物理特性、暴露时间和个体差异等因素有关。所以噪声标准的制定是在大量的试验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的,主要考虑包括保护听力、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人们对噪声的主观烦恼度和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等方面,对不同的场所和时间分别加以限制。即同时考虑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现实性。
(一)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right]][[image1]][[/right]]
以保护听力而言,一般认为每天8小时在80分贝以下听力不会损失,而在声级分别为85分贝和90分贝环境中工作30年,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调查,耳聋的可能性分别为8%和18%。在声级70分贝环境中,谈话感到困难。干扰睡眠和休息的噪声级阀值白天为50分贝,夜间为45分贝,我国提出的环境噪声允许范围见表5-4-1。
环境噪声制订标准的依据是环境基本噪声。各国大都参考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为30分贝),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室内噪声受室外噪声影响的修正值以及本国具体情况来制订。(见表5-4-2、表5-4-3和表5-4-4)。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将城市按不同社会功能划分为六类区域,规定各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在总结十年的执行情况后,1993年该标准经修改后重新颁布(GB3096-93),见表5-4-5。
该标准还规定,位于城郊和乡村的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严于0类标准5分贝(A)执行;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1类标准执行;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按4类标准执行;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超过标准值的15分贝(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