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两个字母就能注册商标了吗?

文章讨论了一家公司将其商品名称的英文首字母、商号和产品原理的英文单词分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虽然商标法要求显著性和区别性,但这种做法可能使得每个部分的显著性不明显。文章指出,这种注册方式可能导致他人在描述商品时不可避免地使用这些标识,从而引发显著性争议和无效宣告的风险。尽管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在法律保护上可能存在挑战。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我们来关注一些常见的又让人有点捂脸的现象。比如说,用几个字母或者一个单词注册商标。
黄小明我在办案中就遇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该公司的注册商标被人使用在了一模一样的商品上,然后损失很大,然后该公司就报了警,警察就去把卖假冒该种商品的人抓了,还呈请我们批准逮捕了。
我按照惯例泡上一壶热茶,放下手中的薯片,先把案卷翻一遍,看看核心的证据是否有,是否符合要求。
恩,商标注册证材料,侵权产品细节图,销售记账单和记录表,鉴别材料都有了,看起来是个平淡无奇的案子。
再仔细一看,不对,有意思,什么意思,这商标整体图案没有去注册,然后每一个部分都拿去注册商标是几个意思?这么担心别人假冒商标?整体法不喜欢而喜欢隔离法?每一个部分都侵权性质更恶劣?不明白。该公司,将商品名称英文单词首字母简写、公司商号、产品原理的英文单词全都分别注册了商标。而且,商标局还就给核准注册了。
那么,这样做好不好呢?到底能不能起到保护商标权,守护自己劳动经营成果的作用呢?
我们都知道,商标的最大特征就是显著性,正因为其显著性,商标才能起到标识来源,区分商品的作用。商标法第八、九条都明确规定了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将商品区别开,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线取得的合法权利向冲突。
回头来看该公司的做法,我们怎么看呢?
第一步,看看标识是否能与商品形成一对一的关系,其次,其他人在进行一般必要的描述时是否一定会使用到这些标识。那么,将商标整体图案拆开分别注册,每一部分来看,似乎显著性都不明显。首先来看商品名称的英文单词首字母简写。将一个事物的名称的简写,方便表达,这种做法我们都非常常见,甚至很多人的昵称都是名字的首字母简写。那么,这个名字简写自然不能是只有一个人使用。并且,这个名字简写,也是指代这种商品,并不能说这种商品就只有哪个公司一家生产。即使你说网络上搜索该词结果只有你公司产品,但这只能说明你在宣传产品的时候使用了这个名词简写,并不能说明这个简写就特指你的产品,而别人不能用。所以,这种英文单词简写并不具有显著性。再来看看工作原理或者构成要素的英文单词,比如说,等离子,变频,激光,不锈钢等的英文单词。不多说了,这个大家都明白,难道这些属于全人类的事物都特指你家商品?再看看商号英文单词,恩,这个感觉可以,你得用对地方,商品或者包装、说明中得使用上这个单词标识才行,不然的话,还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那么,虽然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国家还是予以核准注册了,证都发了,难道不能用吗?我认为,就一句话,用着先呗。但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一旦这种情况出现,那么该商标的刑事保护将非常困难。
那么,有哪些显著性缺乏的标志是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呢?商标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
《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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