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基本政策
 
社会保险费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工作,社会保险费能否按时足额征集关系到各项社保待遇的发放以及员工本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一、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险种和适用范围
目前,我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医疗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的还有住房公积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面简单介绍各险种的适用范围:
(一)养老保险
1、法律依据
目前,我市执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我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保征收部门(简称征收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两项费用。
2、缴费比例和参保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3%(其中企业缴交8%,员工缴交5%)。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缴费标准:员工月工资总额×1%(全部由企业缴交)。
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执行。
3、其它规定
(1)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2)在外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①在本市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② 如在本市参保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3)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或企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员工本人。
(二)工伤保险
我市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同时也适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兼职人员应分别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形成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0.5%~1.5%(全部由单位缴交)。
(三)医疗保险
我市执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25号),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及其所属在职人员。同时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和具有本市户籍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我市统称为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综合医疗保险为员工月工资总额×8.5%(其中单位6.5%,个人2%),生育医疗保险为员工月工资总额×0.5%(全部由单位缴交),住院医疗保险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全部由单位缴交)。
(四)生育医疗保险
我市执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生育医疗保险。我市的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缴费标准:职工月工资总额×0.5%(由单位缴交)。
(五)失业保险
深圳特区内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在特区注册的企业及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区外参照执行。
缴费标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员工人数×40%(全部由单位缴交)
(六)住房公积金
我市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我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适用于有本市户籍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缴费标准:职工月工资总额×13%(全部由单位缴交)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市执行《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本市机关、全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深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二、社会保险登记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其它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保机构申办社保登记手续。办理社保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办理登记;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在社保机构的机关事业社保部门办理登记。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对象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均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我市灵活就业的户籍人员,个人缴费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年满十六周岁的就业人员。
(四)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及外国户籍人员。
四、社会保险费的征集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
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由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征收,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集中一次统一征收,员工个人应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缴后在员工工资中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由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本讲只介绍企业的社保费征收业务,以下不再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的征收情况。不同险种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如下表:
 
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情况表
                                                                                
        参保人
险种       比例
深圳户籍
非深圳户籍
退休人员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深圳户籍
非深圳户籍
社会养老保险
5%
9%
5%
8%
 
 
社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2%
6%
 
*0.8%
△ 11.5%
*0.8%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0.5%
 
*0.2%
△ 0.5%
*0.2%
生育医疗保险
 
0.5%
 
 
 
 
工伤保险
 
0.5%~1.5%
 
▲0.5%~1.5%
 
 
失业保险
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单位员工人数×40%
住房公积金
1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说明 : 1、*表示以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交;
      2、△表示以退休人员月退休金为基数缴交;
3、▲表示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交;
4、没有*、△和▲符号,以员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交;
5、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个人不负担;
6、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员工
月工资总额× 8.5%;
7、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8、以员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员工月工资总额不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或超过300%的,分别按60%或300%计算。
(二)社保费征收程序
1、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向社保机构征收部门申报参保资料,包括填写《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参保人工资表、身份证等材料;
2、社保征收部门受理参保资料,进行审核,于每月20日前生成征收台帐;
3、每月21日至月底,社保机构计算机系统通过银行托收社保费,把征收到的社保费转入市财政专户。
(三)各险种建立个人帐户时间
养老保险:1992年8月
医疗保险:1996年7月
住房公积金:1992年8月
(四)关于调入我市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1、关于补交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问题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调入本市的职工,必须补交养老保险共济金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才能视为缴费年限。”而1998年10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上述员工不再补交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因此,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养老保险共济金和个人帐户基金。对于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规定补交了共济金的,其补交的共济金转入其个人帐户。
2、关于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
根据《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补交养老保险超龄费的计算标准表如下:
超龄调入深圳市企业员工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标准
 
适用对象
超龄费计算公式
超龄年限计算公式
超龄年限
1996年7月1日至
2001年1月31日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
调入深圳时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超龄年限×(30%+超龄年限×1%)。
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
1、工人身份调入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干部身份调入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
 
调入深圳时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超龄年限×(30%+超龄年限×1%)。
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相对应的年龄界限
1、干部身份:专家,55周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0周岁;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5周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人才,45周岁;大专学历,35周岁。
2、工人身份:一般职工,35周岁;高级职业资格,40周岁;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
3、夫妻分居、随军家属:干部身份,50周岁;工人身份,45周岁。
 
五、征收业务受理时间
每月15日(含15日)前受理企业申报社保登记、社保参保、人员增减、社保业务变更等各项业务,并于当月办理,月底征收相关社保费。企业每月16日以后申报的各项业务,于次月办理。
六、补交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一)我市各类员工最早开展养老保险的时间
1、合同制职工:1983年11月
2、全民固定工:1985年9月
3、集体工:1987年12月
4、临时工:1987年3月
(二)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对象
1、凡在《养老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取得劳动报酬,按规定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对其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补交养老保险费。
2、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对补交养老保险费存在争议的,法定追诉补交期限为两年。
(三)养老保险费补交的标准
1、补交内容包括:
(1)养老保险费本金;
(2)应补交额的同期银行利息;
(3)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费的2‰缴纳)。
2、不同补交时段的缴费标准(见下表)。

深圳市企业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缴费时段
缴费金额计算公式(元/月)
缴费比例
计入比例
说    明
单位
个人
个人帐户
共济金
1992年7月31日前
正式工:418×19%
临时工:150×19%
19%
19%
原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制工每月缴费工资为418元,临时工为150元
1992年8月1日至
1996年6月30日
月缴费工资×21%
11% 16%
10% 5%
16%
5%
企业员工承担5%-10%,具体标准:
其月缴费工资不满600元者,个人应承担5%
满600元而不足700元者,为6%
满700元而不足800元者,为7%
满800元而不足900元者,为8%
满900元而不足1000元者,为9%
满1000元以上者,为10%
凡个人承担每增加1个百分点,单位承担部分就降低1个百分点,即单位应承担16%-11%
1996年7月1日至
1998年12月31日
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9%
14% 15%
5% 4%
13%
6%
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本市户籍员工月缴费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承担4%,若高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承担5%
非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0%
7%
3%
7%
3%
1999年1月1日至
2001年1月31日
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7%
12%
5%
11%
6%
本市户籍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非本市户籍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
非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0%
7%
3%
7%
3%
2001年2月1日以后
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4%
9%
5%
11%
3%
员工月缴费工资范围为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
非本市户籍:月缴费工资×13%
8%
5%
11%
2%
 

七、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有关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为经本市劳动、人事等部门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保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工作年限(以下简称“工龄”)。
(一)在本市开展养老保险前,已正式调入本市或在此之前已经是本市的员工,其原有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二)在本市开展养老保险后正式调入的,调入之后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调入之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超过调入年龄界限的,调入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四)未经本市劳动、人事等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五)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流动到《养老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流动时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1996年7月1日后经本市劳动、人事等部门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养老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员工调入前的工龄视作为缴费年限。
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养老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七)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国家承认的军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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