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表

      宗地权属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现场应将权属调查的结果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地籍调查表上填写的宗地内容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和性质、上级主管部门名称;土地的座落;法人代表或户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预编地籍号、地籍号及宗地所在图幅号;宗地的四至;宗地的批准用途及实际用途;宗地的使用期限;宗地共有使用权情况及他项权利状况;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界址点号、界标的种类、界址间距、界址线类别及位置;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对其指定的界址线签字盖章;界址调查员姓名、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等。调查人员绘制的宗地草图应附在地籍调查表上。

    经双方认可的无争议的界址,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处理不了的,也可填写土地纠纷原由书,说明有争议土地的位置和双方意见及调查员意见,并草绘界址纠纷示意图,送登记办公室处理。

 

    说明:

1.初始、变更

若初始地籍调查时,在“变更”二字上划一从左上至右下的斜杠,反之则在“初始”二字上划斜杠。

2.土地使用者

1)名称一单位全称(即该单位公章全称)、个人用地则填户主姓名;

2)性质一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或个人等。

3.上级主管部门—与单位有行政、资产等关系的上级主管部门;个人用地时,此栏可以不填。

4.土地座落

此宗地的座落。

5.法人代表或户主

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致)或户口薄上的户主。

6.土地权属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又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7.预编地籍号、地籍号

预编地籍号是指在工作用图上预编此宗地的地籍号。地籍号是指通过调查正式确定的地籍号。

8.所在图幅号

1)未破宗时,即为此宗地所在的图幅号;

2)破宗时,应该包括此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的图幅号。

9.宗地四至

具体填写邻宗地的地籍号及四至情况或注“详见宗地草图”字样。

10.批准用途、实际用途、使用期限

批准用途是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的此宗地用途。实际用途是指现场调查核实的此宗地主要用途。使用期限是指权属证明材料中批准此地块使用的期限,如“20年”或“50年”等,没有规定期限的,可以空此栏。

土地用途的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依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调查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调查至三级类,并将调查情况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11.共有使用权情况

指共用宗地时,使用者共同使用此宗地的情况。

12.说明

说明初始地籍调查时,注记此宗地局部改变的用途等;变更地籍调查时,注明原使用者、土地座落、地籍号及变更的主要原因;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13.界址种类、界址线类别及位置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在相应位置处注“”符号,也可在空栏处,填写表中不具备的种类、类别等。

14.界址调查员姓名

指所有参加界址调查的人员姓名。

15.指界人签章

指界人姓名、签章,原则上不得空格,且指界人必须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16.权属调查员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1)现场核实申请书中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2)界址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3)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4)界标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5)评定能否进入地籍测量阶段。

17.地籍勘丈记事

1)勘丈前界标检查情况;

2)根据需要,适当记录勘丈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3)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4)尽可能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8.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合格,并指明错误所在及处理意见。

审核人签章:审核者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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