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LSP(里氏代换原则)

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 L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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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

1.         如果每一个类型为T1的对象o1,都有类型为T2的对象o2,使得以T1定义的所有程序P在所有的对象o1都代换为o2,程序P的行为没有变化,那么类型T2是类型T1的子类型。

2.         换言之,一个软件实体如果使用的是一个基类的话,那么一定适用于其子类,而且它根本不能察觉出基类对象和子类对象的区别。只有衍生类替换基类的同时软件实体的功能没有发生变化,基类才能真正被复用。

3.         里氏代换原则由Barbar Liskov(芭芭拉.里氏)提出,是继承复用的基石。

4.         一个继承是否符合里氏代换原则,可以判断该继承是否合理(是否隐藏有缺陷)。

 

理解:

(1)   应当尽量从抽象类继承,而不从具体类继承。

一般而言,如果有两个具体类AB有继承关系,那么一个最简单的修改方案是建立一个抽象类C,然后让类AB成为抽象类C的子类。即如果有一个由继承关系形成的等级结构的话,那么在等级结构的树形图上面所有的树叶节点都应当是具体类,而所有的树枝节点都应当是抽象类或者接口。

 

 

 

总结:

1.     为了保持LSP,所有子类必须符合使用基类的client所期望的行为。

2.     一个子类型不得具有比基类型(base type)更多的限制,可能这对于基类型来说是合法的,但是可能会因为违背子类型的其中一个额外限制,从而违背了LSP

3.     LSP保证一个子类总是能够被用在其基类可以出现的地方!

 

 

备注 :

   

LSP讲的是基类和子类的关系。只有当这种关系存在时,里氏代换关系才存在。如果两个具体的类AB之间的关系违反了LSP的设计,(假设是从BA的继承关系)那么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在下面的两种重构方案中选择一种。 创建一个新的抽象类C,作为两个具体类的超类,将AB的共同行为移动到C中来解决问题。 BA的继承关系改为委派关系。

    在进行设计的时候,我们尽量从抽象类继承,而不是从具体类继承。如果从继承等级树来看,所有叶子节点应当是具体类,而所有的树枝节点应当是抽象类或者接口。当然这个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使用的时候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举例:

Composite模式,Proxy模式,Strategy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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