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Java继承中的一些问题

关于Java继承中的一些问题

1. 构造方法问题

首先构造方法不能被继承。

在创建子类的对象的过程中必须在子类构造器的第一句调用其父类的构造方法。若子类构造器没显式地调用超类的构造器,则会自动调用超类默认的无参构造器。

2. private成员能否被子类继承问题

父类的私有成员不能被继承,即不能在子类中直接访问父类的私有变量和调用父类的私有方法。

但私有变量可以通过从父类继承过来的非私有的get和set方法去进行访问和修改。私有方法也同理,可以在父类里面创建一个非私有的方法a(),a()方法里面this.私有方法,然后子类继承a()方法,便可以通过继承来的a()方法去访问父类中的私有方法。

官方文档的解释:“A subclass does not inherit the private members of its parent class. However, if the superclass has public or protected methods for accessing its private fields, these can also be used by the subclass.”。
(出处:Inheritance

上述是从继承的角度去回答这个问题,,下面从内存的角度来看看。

从内存的角度,我们从父类构造方法被调用就可以看出来,因为new一个对象,就会调用构造方法,子类被new的时候会调用父类的构造方法,所以从内存的角度来说,子类拥有一个完整的父类。所以,子类对象所引用的内存有父类变量的一份拷贝。即,子类拥有父类的所有成员。

综上两个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子类具有对父类所有私有成员的拥有权,但不具有直接访问使用权。

3. final类和final方法

final类:阻止利用该类定义子类(即阻止继承),final类的所有方法自动地成为final方法,但不包括域。

final方法:子类不能覆盖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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