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毕业生择业代理协议书
代理机构: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江西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部门。
(
以下简称乙方)是
20
届
(学校)毕业生,为
省
市生源。经甲方和乙方自愿协商确定,就乙方毕业后要求办理择业代理服务与甲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毕业生择业代理服务,代理期分别为
3
、
6
、
12
、
18
及
24
个月。乙方可自愿选择自己的代理期,期满后可延续,择业代理期限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乙方选择的代理期限为:
月,自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二、
乙方可在毕业前委托学校为其办理择业代理手续。连续代理期为一年以上的毕业生,其户籍、档案及党团关系等均由学校转入甲方管理;代理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的毕业生,其相应关系由甲方委托学校进行管理。完成代理手续后,由学校将本协议一份发还乙方作为代理凭证。
三、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毕业生择业代理服务:
-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和指导;
- 为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
- 毕业生在代理期内,如落实了就业单位需要《报到证》报到,可在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来甲方办理签发《报到证》手续;
- 毕业生档案材料的转递、鉴别、整理、归档、保管和查阅;
- 为连续代理期为一年以上的毕业生,按政策办理转正定级、计算工龄、协助办理调动手续;
- 为连续代理期为一年以上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代其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和确认;
- 为连续代理期为一年以上的毕业生,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并代办身份证;
- 如乙方自愿,可按政策代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代收代缴养老及医疗保险;
- 办理出国(境)政审、考研及其他证明材料;
- 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和管理。
四、
乙方在择业代理期间,如要求甲方提前将其《报到证》及相关手续转出,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帮助办理。办理结束,甲方和乙方所签本协议视为已完成。
五、
择业代理期满两年,乙方在代理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其所有关系转回生源地或其它代理机构;也可转至甲方提供的政府部门认可的能接续其服务关系的代理机构。
如乙方逾期不来办理的,甲方可将其所有关系转至政府部门认可的代理机构。
六、
甲方按乙方选择的代理期收费,择业代理收费标准为
25
元
/
人·月。收费依据为: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
[2003]422
号)文件。
七、
甲方义务:
1、
以国家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认真做好为乙方提供择业代理服务项目的工作;
3、
通过电话和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投诉与咨询”栏目回复乙方的政策和服务咨询。
八、
乙方义务:
1、
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择业代理内容相关的材料;
2、
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通报甲方;
3、
根据委托代理内容,乙方应在办理择业代理时交纳择业代理服务费延期即时缴费。(注:毕业生择业代理服务费不包括职称评审费、职称证书工本费、社保费、培训费、身份证工本费等。涉及上述项目的服务费用,按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甲方代收。)
九、
甲方不负责乙方在本择业代理协议书规定服务项目以外的其它管理责任。
十、
本协议适用的范围:江西省大中专学校普通毕业生和省外院校来赣就业的毕业生中:
1、
已在单位试用,但暂时还未能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毕业生;
2、
已参加各类录用考试,但暂时还未能有录用结果的毕业生;
3、
暂时从事临时性聘用工作,还在继续择业的毕业生;
4、
毕业后准备复习考试或出国,想延缓就业的毕业生。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一、乙方的基本资料(必填)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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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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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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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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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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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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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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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详细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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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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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详细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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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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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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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电话
|
|
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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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联系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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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手机
|
| |||
E-mail
|
|
其它联系
方式
|
|
二、甲方联系办法: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地址:南昌市洪都北大道
96
号
邮编:
330046
联系电话:
0791
—
8505192
三、乙方续办择业代理期限:
续办期限为:
月,自
20
年
月
日始至
20
年
月
日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续办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