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日广东省物价局出台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粤价(1999)第126号文>明文规定:“商品房销售要明码标价,同时商品房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 供水、供电一户一表,2)公共防盗门,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6)管道煤气预埋,7)电话线预埋,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9)信报箱。”
2002-9-10 21:32:57 晚上CCTV-2的《中国房产报道》,得到一条信息,特告知大家:
据报道,商品房在入伙时,发展商不得向业主收取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煤气、电、水等初装费/开通费,因为这些费用均已经纳入房价之中,属于房屋配套设施。除非在预售合同中明确列出需要另外收费的。
请大家相互转告,共同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