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新规的误读与媒体的谎言

《现代快报》上的一篇文章,近日被很多互联网媒体转载,从平面媒体到网络媒体,在这一场舆论接力赛中,上演了一出以讹传讹的闹剧。

这篇被广泛转载和传播的文章,题目是《网店实名制7月1日实行大网店需办执照并缴税》,说的是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有关的一些事儿。毫无疑问,这个标题的前半句是正确的,但是后半句,却是典型的想当然,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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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于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行政管理举措,一直比较关注,这关注始于两年前,当时北京工商局下发了一纸公文,要求网店办理营业执照,就这个问题,以及后来媒体、公众关于《办法》即将推出的种种猜测,笔者前后写了三篇博文,分别是《北京网店新规变通执行的几点建议》、《北京工商局要有否定自己的勇气》和《应着眼社会效益加大网店扶持力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对于电子商务实行行政管理的观点。千呼万唤之后,现在《办法》揭开了盖头,六章44条,内容较为详尽完善,而且从行政管理的层面看,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当然,作为一个和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有关的部门规章,也的确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也可以理解,对一个新事物的认识,有一个过程,而管理措施的完善,自然也需要循序渐进,换个主流一点的词语,叫,与时俱进。

但是《现代快报》上的这篇文章,则提及“明确规定在网络上开店经营的自然人也必须进行实名认证,而一些成交量大的卖家甚至还需办理工商执照并缴税”,并且还拿了网店主余小姐、王先生的担心做例证。笔者实在搞不清楚这篇文章是怎么出炉的,但是,毫无疑问的一点,是,这篇文章在网店实名制这个事实的基础上,兑了太多水分,道听途说信以为真,不加核实随意乱写。笔者这样说,有以下证据支撑,其一,《办法》全文根本没有“税”字,更无缴税之说,较真的朋友,不妨去用放大镜把《办法》通读一篇,看能否找出一个“税”字;其二,《办法》要求卖家办理工商执照倒是确有其事,但是,《办法》中如此表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显而易见,“具备登记注册条件”和“成交量大的卖家”也不是一个概念,这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所以,笔者有理由相信,那两个所谓的余小姐、王先生也是这篇文章的作者杜撰出来的人物,子虚乌有,当然,作者可以辩解说,这是泛指,非特指。

笔者无意帮国家工商总局澄清,因为《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所以,笔者这个解读,纯属义务劳动,但是,目的是希望作为媒体,在表达一些观点时,能够本着对读者负责,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而不是捕风捉影;客观分析,而不是信口开河。如果不尊重事实,那么,其造成的后果,只能是误导公众,而不能提供任何有价值的观点,这,就违背了媒体作为社会良心的宗旨,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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