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独立思考Justic: The Moral Side of Murder & The Case of Cannibalism

  我记得李零的《花间一壶酒》中曾经谈到,说他之前养过一条狗(好像是当知青的时候),为了让狗更好的看门口,请教如何让狗更凶。有人告诉他,让狗害怕。如是他就不让狗见其他人(其他人对狗都是生人),圈起来,这样狗看到有人来,由于害怕,处于敌对状态,很凶很凶,凶得很。突然想到这个事,太不着边际了。想想唐代,他为什么开放,因为大度,为什么大度,因为强大,所以不会神经过敏。再则,可能是霍元甲这部戏,中国人很看重结果,因为当时弱小,赢了,就是可以证明很多,或者自以为证明很多,所以很在意很在意,而对手也祝贺,不是不在乎,因为不需要背负太多,回归了运动的本源。当我们体育强大了之后,对金牌也没有当初的激动,也是一个道理。只有不害怕,不在意,才说明内心的强大。我记得小蚂蚁的《罗马人的故事》中曾讲过:早期罗马(尚是个小地方的时候),打赢了,没留下什么故事,打输了,就有英雄事迹,挽回些面子,自我安慰。

  看哈佛大学的公开课:Justic: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的第一课:谋杀的道德侧面/同类相残案,我决定看下去。有些事情是需要思考和争议的。看到一个朋友在MSN上的签名,大致是:你所在的地方是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正直,中国便正直,你光明,中国便不会黑暗。这使我很感触,这几年来,我觉得可以进行独立思考的人不多了。独立思考是健全人格的一个基础。陈寅恪为王国维纪念碑铭所题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已经变得很隐晦。如果剥夺了民族独立思考的机会并压抑这种能力,最终丧失而民智蒙塞,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已经过了三十年,还不很久远。我甚是喜欢历史,而历史的讨论,不是口水可以改写历史。事实讲道理,历史毕竟不是演戏,是已经完成的舞台,不是由后人随意决定的,什么论证没有,一上来就如般扣上帽子,使人无法表达意见,无论正确与否,这是很不好的现象,违背了学术的正常研讨,剥夺了独立思考。在复旦大学葛剑雄的《统一和分裂》一书,讲述中国古代历史时,曾经指出一个问题,因为史料来源是中国的史书,又假设只有中国的史书,我们会认为英王作为外藩来朝。但是这种事情不会再发生,因为并不是只有中国的史官在记录历史,有些历史只是没有开封,在档案中,有些历史,不仅仅是我们在记载。

  我记得钱穆在如果研究中国历史一书中曾经讲过科技和学问的区别。科学是建立在前人累计的基础上,可以比前人看得更远,走得更远。而学问,包含哲学,道德等等,则不一样,钱穆先生用孝道也作一个比喻,舜有孝道,孔子(可能用其他人来喻)有孝道,不会因为舜在前,孔子在后,孔子的孝道就会超于舜,舜就比不上孔子。思想也不是一个累计的过程,诸子的光辉并不因为他们所在时代而黯然。不是科技而是心智使人之所以为人。不是会使用 工具,而是对逝去的人的有意识的埋葬,是人成为智人。

  这第一课中讨论哲学问题:如何确定我们的行动。

  一、是根据 consequential – locates morality in the consequences of an act,最著名的是utilitarianism,也就是根据行动的最终结果来判断行动是否符合moral。这是由18世纪的英格兰人Jeremy Bentham进行系统阐述。这是大多数人在大多数场景下的选择,获取最大的功利,取决于pleasure和pain之间的平衡。其口号的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但是有时候,人们也会困惑,之后有另一种选择依据:

  二、categorical – locates morality in certain duties and rights,这个是绝对原则,即使不能获取更好的利益。

  是否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使大多数人获益,且当此种利益涉及生和死?这堂讲课,教授给出几个例子,有假想的哲学场景,有真实的例子,非常令人思考。请浏览http://v.163.com/movie/2010/1/B/J/M6GOB7TT6_M6GOBOPBJ.html。

  哲学的问题没有唯一的答案,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诠释,在乎更看中什么,以及你的行动准则。而这些行动准则在不同的场合会出现变化。所以此一时也彼一时也。

  For me, for this issues, especial these three cases,需要思考。Case1和Case2是两个设想的场景,Case3是一个真实案例,案例可以从法律和哲学两个方面思考。

  Case1:假设你是trolley car的司机,发现brake坏了,轨道前面是5个工人,会被kill,在绝望中,发现有一条岔道,那里只有一个工人,方向盘是工作的,问题:你会不会转动方向盘。

  Case2:假设你是一个清楚事情情况的旁观者,知道trolley car将会kill了5个工人,这时你帮边有一个胖子,足够胖,你可以推胖子下去,这样胖子会被killed,但是5个工人会被救。问题,你会不会推胖子?

  在第二个例子中,胖子是无辜的,但是第一个例子中那个工人并不在行车的预定规定上,他和胖子都本不出现在事故,一样是无辜的。第一种情况你是在事故当作,第二种情况你不在事故当中,但是你不在事故的不作为,是否会获得道德上的安慰,同样的你都是在选择五个人的生命还是一个人的生命,在第一种情况,我们选择打方向盘,因为这是获取最大利益以及最好结果的方式。在第二个情况中,我们会犹豫,会选择不作为,其实本质上事情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场景改变了,所以最大利益化的原则在某些场景下不一定是我们道德或者行为的准则。

  Case3是19世纪的一场海难,救生艇上有四个人,船长,大副,水手,一个见习水手(第一次航海,孤儿)。食物只有两个蔬菜罐头,没有淡水。熬了4、5天,吃了一个罐头,接着猎到一乌龟,靠乌龟和另一个罐头,又撑了几天,接着8天没东西吃。船长提议抽生死签,因为大副拒绝,没有进行,又撑了一日。船长伙同另外两人杀死了见习水手,靠他的血和肉,在四天之后获救,送回英国后,被捕,控以谋杀罪。问题:如果你是陪审团成员,如何判罚,在哲学道德层面,你认为船长是否有罪?另外如果当时是通过抽签的方式定生死,情况是否会有所不同。

  在这个case中,船长的行为符合最高利益,让更多人生存下来。但是人吃人是否允许,是否有最高原则,即便在于生存与否,也不能违背,这是为人的原则。是否有时候我们会根据绝对原则进行判断?Murder is murder,无论是什么原因。我觉得很难选择,某种意义上抽签是更好的方式,因为风险都是均等的,但是为什么要某个人牺牲。这是个问题,对于存在特权等级的情况下,是否某些人在不被知晓的情况下,被牺牲,以获取另外一些人综合更大的利益。在这个case中,生命的利益的同等的,因此可以计算,但是如果是生命的利益和其他利益比较起来,有会怎么样。显然扯远了。抽签的方式是可以容忍的,因为25%的概率,如果抽到是自己的,是否可以容忍?对于个人来将,自己的生命是最高的,当然也包括家人,而不是其他人,从个体的计算,于在事情之外的计算会不一样的。

  这个应该没有标准答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准则,每个时代也有每个时代的不同思考方式。

  历史事件回放(http://zh.wikipedia.org/zh-cn/法律):一艘从修咸顿航行至雪梨的玛格丽特号的帆船在离好望角约1600英哩处发生船难。当时有4个船员搭上了一艘救生艇,然而却在海上漂流了20天仍未获救,此时,其中的三个船员便将年仅17岁,已经奄奄一息的Richard Parker给杀了,并吃了他。这些乘客后来得救了,但被依杀人罪起诉。他们声称杀了Richard Parker对维系他们的生命是必要的。约翰·柯勒律治对此表示极度地不赞同,裁决:“维系生命一般可以说是一种义务,但牺牲可能才是最明白且最高的义务。”这些人被判处绞刑,但大众舆论,尤其是在船员间都对这项判决感到气愤,并压倒性地支持这些人维系他们自己生命的权利。到最后,国王将他们的刑罚减轻至六个月。

2010.11.28

现补充了第一段,修订了第二段的部分内容,试一下打捞。

相关链接:我的四方书库

  我记得李零的《花间一壶酒》中曾经谈到,说他之前养过一条狗(好像是当知青的时候),为了让狗更好的看门口,请教如何让狗更凶。有人告诉他,让狗害怕。如是他就不让狗见其他人(其他人对狗都是生人),圈起来,这样狗看到有人来,由于害怕,处于敌对状态,很凶很凶,凶得很。突然想到这个事,太不着边际了。想想唐代,他为什么开放,因为大度,为什么大度,因为强大,所以不会神经过敏。再则,可能是霍元甲这部戏,中国人很看重结果,因为当时弱小,赢了,就是可以证明很多,或者自以为证明很多,所以很在意很在意,而对手也祝贺,不是不在乎,因为不需要背负太多,回归了运动的本源。当我们体育强大了之后,对金牌也没有当初的激动,也是一个道理。只有不害怕,不在意,才说明内心的强大。我记得小蚂蚁的《罗马人的故事》中曾讲过:早期罗马(尚是个小地方的时候),打赢了,没留下什么故事,打输了,就有英雄事迹,挽回些面子,自我安慰。

  看哈佛大学的公开课:Justic: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的第一课:谋杀的道德侧面/同类相残案,我决定看下去。有些事情是需要思考和争议的。看到一个朋友在MSN上的签名,大致是:你所在的地方是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正直,中国便正直,你光明,中国便不会黑暗。这使我很感触,这几年来,我觉得可以进行独立思考的人不多了。独立思考是健全人格的一个基础。陈寅恪为王国维纪念碑铭所题的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已经变得很隐晦。如果剥夺了民族独立思考的机会并压抑这种能力,最终丧失而民智蒙塞,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已经过了三十年,还不很久远。我甚是喜欢历史,而历史的讨论,不是口水可以改写历史。事实讲道理,历史毕竟不是演戏,是已经完成的舞台,不是由后人随意决定的,什么论证没有,一上来就如般扣上帽子,使人无法表达意见,无论正确与否,这是很不好的现象,违背了学术的正常研讨,剥夺了独立思考。在复旦大学葛剑雄的《统一和分裂》一书,讲述中国古代历史时,曾经指出一个问题,因为史料来源是中国的史书,又假设只有中国的史书,我们会认为英王作为外藩来朝。但是这种事情不会再发生,因为并不是只有中国的史官在记录历史,有些历史只是没有开封,在档案中,有些历史,不仅仅是我们在记载。

  我记得钱穆在如果研究中国历史一书中曾经讲过科技和学问的区别。科学是建立在前人累计的基础上,可以比前人看得更远,走得更远。而学问,包含哲学,道德等等,则不一样,钱穆先生用孝道也作一个比喻,舜有孝道,孔子(可能用其他人来喻)有孝道,不会因为舜在前,孔子在后,孔子的孝道就会超于舜,舜就比不上孔子。思想也不是一个累计的过程,诸子的光辉并不因为他们所在时代而黯然。不是科技而是心智使人之所以为人。不是会使用 工具,而是对逝去的人的有意识的埋葬,是人成为智人。

  这第一课中讨论哲学问题:如何确定我们的行动。

  一、是根据 consequential – locates morality in the consequences of an act,最著名的是utilitarianism,也就是根据行动的最终结果来判断行动是否符合moral。这是由18世纪的英格兰人Jeremy Bentham进行系统阐述。这是大多数人在大多数场景下的选择,获取最大的功利,取决于pleasure和pain之间的平衡。其口号的the greatest good for the greatest number。但是有时候,人们也会困惑,之后有另一种选择依据:

  二、categorical – locates morality in certain duties and rights,这个是绝对原则,即使不能获取更好的利益。

  是否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使大多数人获益,且当此种利益涉及生和死?这堂讲课,教授给出几个例子,有假想的哲学场景,有真实的例子,非常令人思考。请浏览http://v.163.com/movie/2010/1/B/J/M6GOB7TT6_M6GOBOPBJ.html。

  哲学的问题没有唯一的答案,没有标准答案,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诠释,在乎更看中什么,以及你的行动准则。而这些行动准则在不同的场合会出现变化。所以此一时也彼一时也。

  For me, for this issues, especial these three cases,需要思考。Case1和Case2是两个设想的场景,Case3是一个真实案例,案例可以从法律和哲学两个方面思考。

  Case1:假设你是trolley car的司机,发现brake坏了,轨道前面是5个工人,会被kill,在绝望中,发现有一条岔道,那里只有一个工人,方向盘是工作的,问题:你会不会转动方向盘。

  Case2:假设你是一个清楚事情情况的旁观者,知道trolley car将会kill了5个工人,这时你帮边有一个胖子,足够胖,你可以推胖子下去,这样胖子会被killed,但是5个工人会被救。问题,你会不会推胖子?

  在第二个例子中,胖子是无辜的,但是第一个例子中那个工人并不在行车的预定规定上,他和胖子都本不出现在事故,一样是无辜的。第一种情况你是在事故当作,第二种情况你不在事故当中,但是你不在事故的不作为,是否会获得道德上的安慰,同样的你都是在选择五个人的生命还是一个人的生命,在第一种情况,我们选择打方向盘,因为这是获取最大利益以及最好结果的方式。在第二个情况中,我们会犹豫,会选择不作为,其实本质上事情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场景改变了,所以最大利益化的原则在某些场景下不一定是我们道德或者行为的准则。

  Case3是19世纪的一场海难,救生艇上有四个人,船长,大副,水手,一个见习水手(第一次航海,孤儿)。食物只有两个蔬菜罐头,没有淡水。熬了4、5天,吃了一个罐头,接着猎到一乌龟,靠乌龟和另一个罐头,又撑了几天,接着8天没东西吃。船长提议抽生死签,因为大副拒绝,没有进行,又撑了一日。船长伙同另外两人杀死了见习水手,靠他的血和肉,在四天之后获救,送回英国后,被捕,控以谋杀罪。问题:如果你是陪审团成员,如何判罚,在哲学道德层面,你认为船长是否有罪?另外如果当时是通过抽签的方式定生死,情况是否会有所不同。

  在这个case中,船长的行为符合最高利益,让更多人生存下来。但是人吃人是否允许,是否有最高原则,即便在于生存与否,也不能违背,这是为人的原则。是否有时候我们会根据绝对原则进行判断?Murder is murder,无论是什么原因。我觉得很难选择,某种意义上抽签是更好的方式,因为风险都是均等的,但是为什么要某个人牺牲。这是个问题,对于存在特权等级的情况下,是否某些人在不被知晓的情况下,被牺牲,以获取另外一些人综合更大的利益。在这个case中,生命的利益的同等的,因此可以计算,但是如果是生命的利益和其他利益比较起来,有会怎么样。显然扯远了。抽签的方式是可以容忍的,因为25%的概率,如果抽到是自己的,是否可以容忍?对于个人来将,自己的生命是最高的,当然也包括家人,而不是其他人,从个体的计算,于在事情之外的计算会不一样的。

  这个应该没有标准答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准则,每个时代也有每个时代的不同思考方式。

  历史事件回放(http://zh.wikipedia.org/zh-cn/法律):一艘从修咸顿航行至雪梨的玛格丽特号的帆船在离好望角约1600英哩处发生船难。当时有4个船员搭上了一艘救生艇,然而却在海上漂流了20天仍未获救,此时,其中的三个船员便将年仅17岁,已经奄奄一息的Richard Parker给杀了,并吃了他。这些乘客后来得救了,但被依杀人罪起诉。他们声称杀了Richard Parker对维系他们的生命是必要的。约翰·柯勒律治对此表示极度地不赞同,裁决:“维系生命一般可以说是一种义务,但牺牲可能才是最明白且最高的义务。”这些人被判处绞刑,但大众舆论,尤其是在船员间都对这项判决感到气愤,并压倒性地支持这些人维系他们自己生命的权利。到最后,国王将他们的刑罚减轻至六个月。

2010.11.28

现补充了第一段,修订了第二段的部分内容,试一下打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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