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对象设计的四大原则

多年前看到的一篇Bob Tarr 著,outmyth译的文章,虽然这四个原则都是我们平日里熟知的,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却想不起来用,今日再读仍受益匪浅。特转载一下,希望大家都能从中有所收获。


法则1: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非(类)继承[ Favor Composition Over Inheritance ]

组合:是一种通过创建一个组合了其它对象的对象,从而获得新功能的复用方法。将功能委托给所组合的一个对象,从而获得新功能。

优点:

1)容器类仅能通过被包含对象的接口来对其进行访问。

2)“黑盒”复用,因为被包含对象的内部细节对外是不可见。

3)实现上的相互依赖性比较小。(译者注:被包含对象与容器对象之间的依赖关系比较少)

4)每一个类只专注于一项任务。

5)通过获取指向其它的具有相同类型的对象引用,可以在运行期间动态地定义(对象的)组合。

缺点:

1)从而导致系统中的对象过多。

2)为了能将多个不同的对象作为组合块(composition block)来使用,必须仔细地对接口进行定义。


继承:(类)继承是一种通过扩展一个已有对象的实现,从而获得新功能的复用方法。

优点:

1)容易进行新的实现,因为其大多数可继承而来。

2)易于修改或扩展那些被复用的实现。

缺点:

1)破坏了封装性,因为这会将父类的实现细节暴露给子类。

2)“白盒”复用,因为父类的内部细节对于子类而言通常是可见的。

3)当父类的实现更改时,子类也不得不会随之更改。

4)从父类继承来的实现将不能在运行期间进行改变。

Coad规则--仅当下列的所有标准被满足时,方可使用继承:

1)子类表达了“是一个…的特殊类型”,而非“是一个由…所扮演的角色”。

2)子类的一个实例永远不需要转化(transmute)为其它类的一个对象。

3)子类是对其父类的职责(responsibility)进行扩展,而非重写或废除(nullify)。

4)子类没有对那些仅作为一个工具类(utility class)的功能进行扩展。

5)对于一个位于实际的问题域(Problem Domain)的类而言,其子类特指一种角色(role),交易(transaction)或设备(device)。


法则2:针对接口编程,而非(接口的)实现[ Program To An Interface, Not An Implementation ]
接口:接口是一个对象在对其它的对象进行调用时所知道的方法集合。一个对象可以有多个接口(实际上,接口是对象所有方法的一个子集);类型是对象的一个特定的接口。不同的对象可以具有相同的类型,而且一个对象可以具有多个不同的类型。一个对象仅能通过其接口才会被其它对象所了解。某种意义上,接口是以一种非常局限的方式,将“是一种…”表达为“一种支持该接口的…”。接口是实现插件化的关键
接口的优点:
1)Client不必知道其使用对象的具体所属类。
2)一个对象可以很容易地被(实现了相同接口的)的另一个对象所替换。
3)对象间的连接不必硬绑定(hardwire)到一个具体类的对象上,因此增加了灵活性。
4)松散藕合(loosens coupling)。
5)增加了重用的可能性。
6)提高了(对象)组合的机率,因为被包含对象可以是任何实现了一个指定接口的类。
接口的缺点:
设计的复杂性略有增加:(译者注:接口表示“…像…”(LikeA)的关系,继承表示“…是…”(IsA)的关系,组合表示“…有…”(HasA)的关系。)

法则3:开放-封闭法则(OCP)
软件组成实体应该是可扩展的,但是不可修改的。[ Software Entitie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Ye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 ]
1)开放-封闭法则认为我们应该试图去设计出永远也不需要改变的模块。
2)我们可以添加新代码来扩展系统的行为。我们不能对已有的代码进行修改。
3)符合OCP的模块需满足两个标准:
4)可扩展,即“对扩展是开放的”(Open For Extension)-模块的行为可以被扩展,以需要满足新的需求。
5)不可更改,即“对更改是封闭的”(Closed for Modification)-模块的源代码是不允许进行改动的。
我们能如何去做呢?
1)抽象(Abstraction)
2)多态(Polymorphism)
3)继承(Inheritance)
4)接口(Interface)
一个软件系统的所有模块不可能都满足OCP,但是我们应该努力最小化这些不满足OCP的模块数量。开放-封闭法则是OO设计的真正核心。符合该法则便意味着最高等级的复用性(reusability)和可维护性(maintainability)。

法则4:Liskov替换法则(LSP)
使用指向基类(超类)的引用的函数,必须能够在不知道具体派生类(子类)对象类型的情况下使用它们。[ Function Thar Use Referennces To Base(Super) Classes Must Be Able To Use Objects O f Derived(Sub) Classes Without Knowing It ]
显而易见,Liskov替换法则(LSP)是根据我所熟知的“多态”而得出的。
1)若一个函数未能满足LSP,那么可能是因为它显式地引用了超类的一些或所有子类。这样的函数也违背了OCP,因为当我们创建一个新的子类时,会不得不进行代码的修改。
2)Liskov替换法则(LSP)清楚地表明了ISA关系全部都是与行为有关的。
3)为了保持LSP(并与开放-封闭法则一起),所有子类必须符合使用基类的client所期望的行为。
4)一个子类型不得具有比基类型(base type)更多的限制,可能这对于基类型来说是合法的,但是可能会因为违背子类型的其中一个额外限制,从而违背了LSP!
5)LSP保证一个子类总是能够被用在其基类可以出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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