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 !supportLists]-->一、 <!--[endif]-->面向对象设计模式与原则
<!--[if !supportLists]-->1、 <!--[endif]-->概念描述
<!--[if !supportLists]-->(1) <!--[endif]-->设计模式:描述了软件设计过程中某一类常见问题的一般性的解决方案。
<!--[if !supportLists]-->(2) <!--[endif]-->面向对象设计模式:描述了面向对象设计过程中、特定场景下、类与相互通信的对象之间常见的组织关系。
<!--[if !supportLists]-->(3) <!--[endif]-->面向对象三大机制:
<!--[if !supportLists]-->a) <!--[endif]-->封装,隐藏内部实现
<!--[if !supportLists]-->b) <!--[endif]-->继承,复用现有代码
<!--[if !supportLists]-->c) <!--[endif]-->多态,改写对象行为
<!--[if !supportLists]-->2、 <!--[endif]-->设计三大原则
<!--[if !supportLists]-->(1) <!--[endif]-->针对接口编程,而不是针对实现编程:客户无需知道所使用的特定类型,只需要知道对象拥有客户所期望的接口。
<!--[if !supportLists]-->(2) <!--[endif]-->优先使用对象组合,而不是类继承:类继承(is)通常为“白箱复用”,对象组合(has)通常为“黑箱复用”。继承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封装性,子类父类耦合度高;而对象组合则只要求被组合的对象具有良好定义的接口,耦合度低。
<!--[if !supportLists]-->(3) <!--[endif]-->封装变化点:使用封装来创建对象之间的分界层,让设计者可以在分界层的一侧进行修改,而不会对另一侧产生不良的影响,从而实现层次间的松耦合。
<!--[if !supportLists]-->3、 <!--[endif]-->具体设计原则
<!--[if !supportLists]-->(1) <!--[endif]-->单一职责原则(SRP):一个类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if !supportLists]-->(2) <!--[endif]-->开放封闭原则(OCP):类模块应该是可扩展的,但是不可修改(对扩展开放,对更改封闭)。
<!--[if !supportLists]-->(3) <!--[endif]-->Liskov替换原则(LSP):子类必须能够替换他们的基类。
<!--[if !supportLists]-->(4) <!--[endif]-->依赖倒置原则(DIP):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于低层模块,二者都应该依赖于抽象。抽象不应该依赖于实现细节,实现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
<!--[if !supportLists]-->(5) <!--[endif]-->接口隔离原则(ISP):不应该强迫客户程序依赖于他们不用的方法。
<!--[if !supportLists]-->4、 <!--[endif]-->模式分类
<!--[if !supportLists]-->a) <!--[endif]-->从目的来看:
<!--[if !supportLists]--> i. <!--[endif]-->创建型(Creational)模式:负责对象创建。
<!--[if !supportLists]--> ii. <!--[endif]-->结构型(Structural)模式:处理类与对象间的组合。
<!--[if !supportLists]--> iii. <!--[endif]-->行为型(Behavioral)模式:类与对象交互中的职责分配。
<!--[if !supportLists]-->b) <!--[endif]-->从范围来看:
<!--[if !supportLists]--> i. <!--[endif]-->类模式:处理类与子类的静态关系。
<!--[if !supportLists]--> ii. <!--[endif]-->对象模式:处理对象间的动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