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英语:marriage)
婚姻是一种人际间取得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称为结婚,为此所进行的仪式称为婚礼,结婚的具体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婚姻双方家长互称“亲家”或“姻亲”。广义地说,婚姻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所有的人类文化都有某种形式的婚姻。
定义
1.配偶资格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2.配偶间所该有的人际关系。
3.借由订婚所创造或巩固的结盟和关系。
本质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现代社会亦同样。
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经济第二,子女第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但即使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仍然占重要地位。现处于大环境经济下滑的阶段,经济和子女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不结婚或者丁克家庭,子女这点可以忽略。
形式和制度
以人数分
单配偶制:
又称双单式婚姻,指一人与另一人互为对方的惟一配偶,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其中,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称为一夫一妻制,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占全球15%。
多配偶制:
- 单复式婚姻:指婚姻当事人一方为单数,另一方为复数。
- 一夫多妻制:指一个男子同时与两位或以上的女子存有婚姻关系,这些女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属单复式婚姻的类型之一。
- 一妻多夫制:指一个女子同时与两位或以上的男子存有婚姻关系,这些男子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属单复式婚姻的类型之一。
- 双复式婚姻:又称群体婚姻(Group Marriage),指婚姻当事人双方皆为复数。
- 群婚:又称集团婚,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
- 血缘群婚制:指家庭内部(直系及旁系)的同辈的多个兄弟与多个姊妹互为共同配偶。
-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普那路亚婚制,指一个家庭的若干姊妹与另一个家庭的若干兄弟互为共同配偶。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 对偶婚:指男女皆有多名配偶,男子有一正妻及多名副妻,女子有一正夫及多名副夫,一人可以身兼不同异性的正配和副配。
- 多边忠贞:多于二人的婚姻团体中的任何一人与其余任何一人互为共同配偶,且婚姻关系仅限于该团体内部。
以婚姻对象分
内婚制:必须在特定社会阶层以内,或某社会团体中,或宗族内,或家庭内,选择配偶的婚姻制度。
- 近亲婚姻:近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涉及乱伦禁忌。
- 族内婚:同一部落民族内的婚姻关系。
- 教内婚:同一信仰内的婚姻关系。
- 门当户对:双方家族的社会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不相上下的婚姻关系。
外婚制:在自身氏族、文化或者社会团体之外选择配偶结婚的婚姻制度。
- 涉外婚姻:或称跨国婚姻,指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婚姻。
- 异族通婚:不同民族或种族的个体间的婚姻。
- 异教通婚:不同宗教信仰的个体间的婚姻。
- 悬殊婚配:双方身份地位差异较大的婚姻,此一及下属说法可能带有性别偏见或性别中心主义。
低嫁:指女性与身份地位低于自己的男性结婚。
高嫁:指女性与身份地位高于自己的男性结婚。
贵贱通婚:贵庶通婚,又称贵贱通婚,是在欧洲君主制国家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婚姻,尤其指男方较女方地位高者,但有时亦指与丈夫死后改嫁、带着因亡夫而来的衔头之贵族女子与较低地位男子的婚姻。
异性婚姻:
不同性别的人之间的婚姻。
同性婚姻:
相同性别的人之间的婚姻。
夫兄弟婚:
指女子在丈夫死后嫁给亡夫的兄弟,或一个女性同时以两个或多个互为兄弟的男子为配偶。前者也称利未婚、转房婚。
妻姊妹婚:
指男子同时以两个或多个互为姊妹的女子为配偶,或在妻子死后续娶亡妻的姊妹。此在一夫多妻制社会中经常出现。
交换婚:
指一个家族的儿子、女儿分别与另一个家族的女儿、儿子结婚,又称换婚或换亲。多个家庭参与的在中国则称转亲。
童婚:
配偶中至少一人未满15岁的婚姻,在部分国家违法。
以婚姻成立形式分
共诺婚:
由婚姻当事人,依合意而结婚,为现代文明国家采取之制度。
聘娶婚:
女子由家长嫁与男子为妻,男性无须支付对价,但若有交付财物,系作为礼物,称为聘礼。婚后女子脱离原生家庭成为男方家庭成员。
有偿婚:
男人给付对价而娶妻,又可分为1.互易婚、2.劳役婚、3.买卖婚。
掠夺婚:
又称抢婚,指强迫另一方婚姻当事人而来的婚姻,在父系社会时代一般为男人抢夺女人为妻。
其它形式
- 入赘:亦称招赘,指男子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入赘的男子称为赘婿或赘夫。
- 访妻婚:日本古代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婚姻是夫妇别居,男女各自与自己母亲和同母兄弟姊妹同住,男方在晚上进入女方家中,短则翌日清晨离开,长则在女家逗留数年,所生的子女随母亲生活。
- 走婚:指不涉金钱,亦不需要同居,纯粹以爱情关系维持的婚姻。存在于摩梭人,较为自由。
- 偶婚制:男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 权宜婚姻:又称政治婚姻,指一种并非基于爱情的婚约,是家族或个人为了透过婚姻得到某种权益而行使的。
- 强逼婚姻:又称逼婚,指违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愿促成的婚姻。不等同包办婚姻,可以是拟结婚的一方强逼对方与自己结婚,过程中不涉及第三者如媒人、家长等。
- 包办婚姻:指并非由结婚者来决定对象的婚姻。不一定是强逼婚姻,有些是得到结婚者同意由他人代替他们选择对象。
- 指腹为婚:指为两个胎儿订立婚约。因怕一方不守信诺,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一幅为凭证者,称“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
制度外的婚姻
- 事实婚姻:指未经法律登记或是不符合当地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的效力,但被婚姻当事人认可或被社会承认和接受的婚姻。往往出现在婚姻法尚未强制执行的时期,为法律所暂时容忍的婚姻状态。或是当事人双方虽依法结婚,但因不符法律实质要件例如为民法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因而无效,但有共同生活的事实,诸如此类的状况,也构成事实婚姻。
- 网婚:在互联网上缔结不受法律承认的虚拟婚姻。
- 冥婚:为已死之人举行婚礼,缔结死前不存在的婚姻。
配偶的选择
不同的社会或文化下,对配偶的选择也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差异是在于配偶选择是二个人共同的决定,或由双方的家族所做的决定。不同文化下,规范婚姻效力的规则也会不同。
在一些对于选择伴侣没有太多规则的文化中,人们的结婚可能是恋爱结婚(自由恋爱),和自己爱的人结婚前可能会有一段追求配偶的求偶过程,也有可能是由家长或是媒人安排的包办婚姻或相亲,也有许多介于两者之间的情形。
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加速了这一问题,它将出生率压低了30年。该政策也造就了一代又一代年轻的独生女,她们获得了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这个人群已经成为有能力的女性,现在,她们认为中国政府的努力是在把她们逼回家庭。
婚姻解消
原本存在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双方协议、或是经由法庭程序以裁判或是因诉讼上的调解或和解成立,都使配偶双方间因而结束婚姻关系。
在大部分的社会中,配偶一方的死亡也就表示婚姻的结束。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中,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丧期后,允许健在者再婚,有些地区因此而与前配偶的家族间不再存有任何姻亲的关系。
在一些社会中,婚姻可能会被废除,由权威者宣布婚姻无效,视同没有发生过。
由于婚姻因为离婚而结束,离婚在历史上受到宗教和文化传统上的摒弃。在离婚后,一方可能需要付赡养费给其配偶,离婚的法律及离婚的困难度随各国而不同。在离婚或婚姻废除后,原来的配偶双方都成为单身,可以再和其他人结婚。因为宗教势力的强大,直至21世纪初期日本(2015年)、法国(2016年)等国家,才逐步移除对离婚的所谓“冷静期”以及类似罚款的诸多限制,简化离婚的手续。在2011年马耳他宣布离婚合法化后,到2019年为止,只有菲律宾及教廷在法律上不允许离婚。由于离婚的违法,菲律宾存在低结婚率/高单亲家庭率,和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
二十世纪以来,无过失离婚这一概念逐渐开始产生。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增加了配偶双方不需举证对方过失,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离婚的法定权利。美国的无过失离婚最早是在1969年在加州订定,纽约则在1989年将其法制化,是美国最后订定此法律的一州[20]。
原先不允许婚姻双方可自行协议离婚的限制,如今各国已大多承认,除由法院裁判离婚之外,也可在当事人自行合意终止婚姻关系下而离异,但自行合意离婚是否须透过法院途径,依各国法律规定仍有不同。
历史
很多文化都有有关婚姻起源的传说,婚姻进行的方式,婚姻的规则及其影响都随着时代而改变,婚姻本身也会随着文化及人口的变化而有不同。
中国
在中国神话中,婚礼是由女娲及伏羲而来的。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一夫多妻是被许可的婚姻。此外,关于婚姻有多种禁忌,如同姓不婚和禁止收继婚等。同姓不婚的目地是为减少近亲性交的可能性,即使双方并无血缘关系。不过母系的亲属(例如表兄弟姊妹)和自己不同姓,不受同姓不婚的约束。有些家庭其至多代都有表兄弟姊妹通婚的情形。一般结婚后,妻子就被视为是夫家的一员,儿女也是从父亲的姓,不过若是入赘,先生则成为妻家的一员,儿女则是从母亲的姓。同时,自明清以来,中国社会提倡女性守节,女性离婚、寡妇改嫁都是不名誉的事。
20世纪之前,中国固有的婚姻、家庭习俗中,结婚之目的是为家、为祭祀祖先,乃至为两姓之好而结合,故当事人的夫妻本身居于次要地位,主婚人往往是家中尊长或父母,有绝对的权威决定。尊长或父母决定的包办婚姻是为社会主流。至中华民国民法第五编亲属于1930年制定时,第972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并于982条规定结婚时,亦仅要求公开之仪式及两个以上之证人。主婚人不再具有法律上之意义,成年的当事人间缔结婚姻,享有自主决定之自由。
1950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婚姻法大幅改变了中国婚姻的传统,规定婚姻为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以及选择伴侣的权利。自2003年10月起,结婚及离婚已不需要工作单位的许可。另外不接受强制性体检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结婚登记。像艾滋病感染者已被允许结婚,但精神疾病者结婚仍然是非法的。事实婚姻已被废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既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第五编中规定“婚姻家庭”。于第1040条明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该编强调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1条)。并采取结婚须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1049条),以强化对婚姻家庭的规训,也对既有规定不足之处,予以优化及补充,例如就旧习再度于法律中重申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1042条)
相关法条 第1042条第1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2项:“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项:“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046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047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104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欧洲
在早期基督教时期(公元30至325年),婚礼视为是个人的事,没有统一的宗教仪式或是礼仪。不过主教伊格那丢在公元110年时写信给士每拿的坡旅甲时有提到:“要结婚的男女在主教的许可下成为夫妻,表示他们的婚姻是依照基督教的神的心意,而不是因为个人的私欲。”
到1545年前,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基督教婚礼都是要新人双方同意,表示愿意结婚的意愿。双方需亲口对彼此表示愿意结婚,不需要牧师或是见证人[29]。若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表示,且时态是现在式(例如:I marry you),这毫无疑问的是结婚誓言,若是未来式(例如:I will marry you),则是订婚誓言。
婚姻倦怠症
婚姻倦怠症是指配偶间相处久后,出现彼此不满意、性生活频率降低、相处避不见面,尤其以对方的财富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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